农民工建筑施工安全培训教材 农民工兄弟是当前我国建筑业中的主力军,他们的身影活跃在每一个项目的施工现场;已成为建筑业中不可缺少的群体;与建筑业的关系正在变得越来越牢固、越来越密不可分。 但是,由于建筑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不加以规范和控制,就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加之你们在施工中安全生产知识的淡博与施工安全操作技能的欠缺,常常会引发不该发生的安全事故。生命,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字眼,像一位力量强大的巫师,却又如同一棵弱不禁风的小草,那么脆弱稍不注意就被连根拔起,安全也因而成了生命的保镖。 生命逝去的原因有许多,有时一个小小的原因就会导致死亡。排除一些生理之类的因素,就会发现其实有很多情况下是人类——我们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发生。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淡薄。建筑工地中的建筑工人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地区,你们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工地生产中的一些基本安全常识不懂一二,对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技能等安全防护知识的了解就更无从谈起,你们大多只知道凭自己经验办事,而很少遵守操作规程,有的认为根本无所谓,即便是发现操作有危险,他们大多依然会存在侥幸心理而我行我素。这些现状无疑给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事故中不难发现,伤亡人数中农民工占了99%的比例,特别是对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有的农民工第一天来上班,第二天甚至是当天就发生了伤亡事故。还有些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实行“以包代管”,使得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只停留在项目管理班子这一层,落实不到施工队伍手上,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又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所以,他们既是事故的受害者,又是事故的肇事者。 2010年在我们身边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4月26日11时某工地,劳务木工在距地面1.6米高处坠落导致右肾摘除。 5月.28日劳务人员两脚站在距地面1.8米高,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架子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造成输尿管破裂。 9月20日某工地一劳务人员由于自己的一时疏忽没挂安全带,在三楼阳台上拆模板时不慎坠落、造成右腿三处骨折。 8月30日在某工地,一位民工坐在梯子上休息抽烟时不慎从4.6米高处坠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9月7日某筑路工地,一劳务人员无视相关安全规定,在压路机钢轮下休息并熟睡,而压路机司机在发动压路机做业前,只观察两侧,未到车前查看致蹲靠在压路机前睡觉的民工当场碾压身亡。 4月24日下午4时许 ,某工地农民工在18米高天车梁作业时,因本人未将已佩戴的安全带挂钩挂至天车梁处设置的安全防护绳上,导致其不慎坠落,抢救无效死亡。 6月4日早上9:30分左右,某工地一民工从11.3米高未进行固定的室外钢梯上下爬的时,因梯子两头突然失去平衡在空中摆了起来而将其甩下,头部磕在4.6米外挑砼平台的拐角上坠落地面,致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5日上午8时,某工地以劳务工戴手套操作接木方开槽机时,被开槽机将右手手套连同手一起绞到开槽机的锯齿内,造成右手截肢。 9月16日下午6:30,某工地民工用无齿锯切割预埋铁件时,由于操作不当,被砂轮片锯伤左腿,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髁间嵴粉碎性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 12月1日上午11时左右,某工地民工在焊接剪刀撑时,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电焊火花落入保温层内引起火灾,致使厂房和部分设备烧毁。 那一滩滩的血迹,那一幕幕的惨像,无不让我们触目惊心。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一个个活生生生命在我们眼前消失或致残,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你们安全生产意识培训、使你们掌握并善于应用安全生产知识。保护好自己,减少事故发生。 我们根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创和谐社会的原则”,编制了这个对劳务人员培训教材,用于指导你们安全生产,希望你们真正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三不伤害,确保你们施工中的生命安全。 安全才能回家,这不只是一句平常的宣传口号,更是人们对平安的渴望,对外出亲人的担心和祝愿。对我们每一务工的朋友来说,保障安全就是保障了家庭的和谐、保证了家庭的幸福。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工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的只顾快速不顾其他的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体现的又好又快的安全、环境、质量等要求的复杂局面;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06年6月29日休庭后实行。该法律规定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员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处以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实行。该法律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内容由“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等组成。 (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教育分为: 一级教育内容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事故教训、事故报告等。 二级教育内容为:项目部规章制度,本项目施工特点、危险源及预防措施,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三级教育内容为: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过程,班组安全活动,本岗位危险源、防范措施及对策,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2、在作业前要接受班前安全教育。 3、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岗位有: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指挥作业人员,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 (三)防护用品的要求 1、个人的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下颚带;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安全帽内。 在两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无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必须系好安全带。 作业时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工作服。防护用品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或送修。 2、公共防护用品(用具或设施):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盖板、防护栅栏等不允许随意拆除,却已工作需要拆除的,必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纪律和违章的处理 1、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2、进入现场穿戴防挂防滑的工作服; 3、没有防护的高处作业或规定的操作部位必须挂安全带; 4、现场通行必须走安全通道,严禁攀爬、翻越防护栏杆等; 5、未经允许,不得进行与本工种无关的作业,特殊作业岗位操作必须持特种岗位作业证上岗。 6、现场作业不得打闹、戏耍、高处作业时,严禁凌空抛掷材料和工具; 7、严禁拆除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时必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8、现场不得随意动火,吸烟,吸烟时必须到规定的吸烟室。 9、使用各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10、酒后不得上岗作业。 11、严禁在现场随地大小便。 (五)、大家要遵守章守纪律,否则 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现场发现不满18周岁的童工 和超过55岁作业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以上罚款只要有充分证据,由财务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
(六)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现场技术人员针对作业的对象,根据施工工艺、所用机械、材料、现场环境所出现的特殊问题和主要危险因素。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以书面的方式,向操作人进行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作业时严格遵守。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的技术交底,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并履行自己的签字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