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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观众教育 于 2014-8-17 09:37 编辑
“本子写了一年多了吧。”有熟悉整个文件起草历程的相关人士表示。
这位人士所说的本子,是教育部牵头拟定的一个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文件。该文件暂定为《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据悉,前后数十次易其稿。目前,已近定稿。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教育部牵头起草的《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共计三十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民办教育的诸多领域,包括分类管理、办学准入领域、办学筹资渠道、财政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学生助学贷款、差别化用地、教师社保待遇等。
其中,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内容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分类管理问题是民办教育的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有研究者这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此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而在分类问题解决后,相应的公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财政扶持、学费标准等政策也有所体现。
该文件出台的大的政策背景,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成为意见中的改革的一大特点。
《意见》不仅规定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还并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非营利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到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此外,在出资者退出时,《意见》亦明确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资产处置原则。
不过,有专家也表示,《意见》在地方落地时,对于存量资产的处置则成为考验政策是否可以实行的一个重要指标。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对于《意见》实施后分类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主管部门下一步还将出台一个具体的分类管理办法,以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
启动分类管理
谈及自己如此关注“分类管理”的理由,张明颇为坦率,“你分在不同的类别里,享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样”。显然,作为一个老民办教育从业者,他敏锐地感受到了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影响。
“听说过这个文件,我最关注的是分类这件事。”东部沿海某省份一家民办学校的校长张明(化名)说,他本人是出资人兼校长,学校采用15年一贯制,涵盖了从幼儿园到高中。
谈及自己如此关注“分类管理”的理由,张明颇为坦率,“你分在不同的类别里,享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样”。显然,作为一个老民办教育从业者,他敏锐地感受到了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影响。
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制度”,拟将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
其实,早在去年年底举行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年会上,分管民办教育的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就曾透露:正在起草完善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和扶持。在管理上,两类民办学校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收费政策。在扶持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制度。
在她看来,“分类管理是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各国私立教育发展规范的普遍做法”。
显然,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分类管理被视作是促进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根目录”性质的问题。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生达4078万人,在校生在相应学段的占比约为:幼儿园51%,小学7%,初中10%,中职11%,普通高中10%,普通高校22%,民办教育在中国教育中已成一支重要力量。
但就是这么庞大的一个办学主体,由于过往政策法规的缘由,其法人属性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并因此衍生出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依照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共分四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学校按现行法律法规,因属非国有资产举办,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与之同时,民办学校又都属于非经营性的,所以也不应登记为企业法人。
政策的抵牾,使得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导致的结果是民办学校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政策,很难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上述规定,更加加剧了民办学校的身份混淆。“我们经常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是学校,是企业,还是什么其他的组织?”张明苦笑着说。
在一份关于民办教育生存现状的调研报告中,有民办教育从业者称,“现在的民办学校是‘非驴非马’,想怎么牵就怎么牵”。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模糊,更导致了另外一个问题:国家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政策难以落地。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都认为,既然民办学校取得了回报,办学校有收益,财政就不能支持。
“目前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有三大政策重点,分类管理、财政资助以及落实办学自主权,其中‘分类管理’又最为核心,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浙江大学[微博]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教授表示。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亦称,“我们出台分类政策进行规范,是想把民办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给予扶持”。
同时,在起草者看来,只有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推动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
顺着上述逻辑,不难看出,在《意见》中给予了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各种政策利好。
比如规定了“地方性民办教育基金会可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各种资金支持及贷款担保服务,协助政府处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和应对办学风险等事宜”;再比如,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张明说,如果文件出台后让自己选择,他自己会选择“非营利”。
“很简单,在这份文件里对非营利的国家给了很多扶持政策,比如在税收、土地、教师等方面,明显是有政策暗示在里面。”这位校长表示。
怎么分?
据悉,目前的版本最后明确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分类这块起草时已经确定要分了,后来主要讨论怎么分的问题。”有接近《意见》起草组的相关人士表示。
这位人士用“讨论”来描述分类标准制定的过程,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由于分类标准的制定牵扯到较大的利益,各群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一直在不断博弈,用“讨论”来概括,或许有些“轻描淡写”了。
“其实现行的民办教育管理体系也是分类管理,只不过现在这个分类管理是在民促法的框架里,按照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取得合理回报。现在,则要在民促法以外形成了一个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框架。”吴华教授表示。
据悉,目前的版本最后明确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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