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新溪口乡新溪口村仰坦组村民周继成,身份证号:3427231967012870xx,妻子王敏,苗族,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大林村营盘组10号,身份证号:52242419870946xx,现27岁,暂住奥龙环一路2号奥龙宿舍,在奥龙打工。
对方驾驶员姚x,男:26岁,住址:安徽省歙县深渡镇xxxxx,身份证号:3410211988101939xx,电话:159559099xx,车主胡xx,男,汉族,家住歙县徽城镇xxxxx,身份证号:3410211986090807xx,联系电话:158055958xx,歙县顺风汽车服务公司地址:歙县郑村镇向杲村组织机构代码:677599xxx,负责人:叶xx,联系电话:137330596xx.
2014年8月3日下午15时左右,我妻子王敏驾驶皖JQZ05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老家新溪口乡仰坦组回歙县县城。途经S324线48Km+900m路段,下午17时33许于伏川六一零矿姚磊驾驶的皖J65256重型自卸货车,驶往南源口方向与我妻子王敏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王敏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那天下午17时许,我在桂林中学出租房做饭,等我妻子回来吃晚饭,我一直等到下午18时多,还不见她回来,我心中有点急了,马上拨打妻子的手机,她的手机是通的,可是一直无人接听,我一连打了好几次,都没人接听,我心里慌了,赶快拨打了老家三哥的电话,我哥说:“她下午15时左右已经上来了”。按时间算她应该到歙县了。我心里更急,再次拨打电话,一直到下午19时05分,我打通了她的手机,是歙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人员把事故处理完毕,在回歙县的路上再接我电话,他问我:“是她什么人?”我说:“是她丈夫”。我问他:“是不是出事了?”他说:“是的。”他问我:“你在什么地方?”我说:“在桂林中学出租房。”他叫我到桂林中学路口等他。我等到19时15分左右,等到他的车,他把我妻子的手机还给了我,还要了我的电话号码。我问他:“我妻子现在在什么地方?”他说:“已经送回县城了,你今天晚上就不要去了。”
第二天(8月4日)县交警大队未通知我,是我自己到县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询问的,方定锋要我出示身份证,我把身份证给他看。我问:“肇事者驾驶员是谁?地址哪里?保险单。”方定锋:“事故在没有认定之前不给看。”过了一会驾驶员姚磊和车主胡建新来了,方定锋叫我方3人和对方驾驶员姚磊,车主胡建新、车主父亲共3人,到楼下调解室商谈,在调解室里双方6人,加调解员1人,总共7人。调解中谈安葬之事,对方车主胡建新说:“暂时预付3万元安葬费”。我方村书记余胜利说:“3万安葬费不够,要求对方再加2万。”对方不同意,是条人命,我方不能承受。经过调解协商无果,当天双方就散了。
2014年8月12日收到歙县交警大队鉴定意见告知书黄公(理化)鉴字(2014)355号-356
号检测报告两份,检验意见:王敏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姚磊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2014年8月14日收到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鉴定意见告知书,编号:第3410212201400070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意见:王敏摩托车机动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全合格,安全防护措施齐全。2014年8月14日收到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姚磊驾驶皖J65256重型自卸货车检验出有四项机件技术标准不合格,车辆防护栏严重损坏,检验期过期4月,而且还超载100%以上。2014年8月18日收到歙县交警大队鉴定意见告知书编号:3410213201400070法医学尸检意见书:颅脑损伤严重致死亡,但尸体左手没说清楚,我发现尸体左衣袖和肉被刮烂。当时如有完整的防护栏,也不至于倒在车轮底下,要是机动车机件技术标准合格,行驶证检验期检了,也不至于打向不灵。要是没超载100%以上,也不导致王敏被货车轮碾压死亡。以上证明是导致王敏死亡的主要原因和责任。
2014年8月18日,双方又在交警队谈了一次。对方还是预付3万元安葬费,他们一再要求我方把死者尸体处理掉,再处理其他事情,双方谈不妥,又散了。2014年8月25日收到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歙公交认字【2014】第00070号,拿着认定书看了一下,认定书认定王敏超车主责,姚磊肇事者为次责,我当时不服,不想签字,可是方定锋说:“不签字认定书不准拿,收到认定书代表你收到了这份认定书,而不是代表你同意该认定结果。”经过他这么一说,我识字不多就签了字。2014年8月26日,我请了休宁律师刘二龙到交警队调事故材料。交警队找了许多理由不调给他材料。
2014年8月27日刘律师又来调交通事故现场图和原材料,处理有关人员说:“只有看,不好调。”当时他用手机拍了事故现场图,当天没调到材料,回去就写了复议书送黄山市交警支队。2014年8月28日早上8点多钟,我们到县交警大队,看见律师刘二龙早就到了县交警队,方定锋与刘二龙进行了密谈,不许我进办公室。对方用金钱买通了我请的律师刘二龙,对方怎么说,他就怎么写,甲方姚磊愿意补偿王敏家属45000元整,此款不在保险公司23900元,总数68900元,也够安葬了,刘二龙律师说:“好,答应了,歙县这也没有那么高的安葬费。”于是我糊里糊涂的答应了,当时精神受到致命的打击,大脑一片空白,就签了字。当时车主胡建新付了45000元给我,姚磊当天没到场,签字是胡建新签的并按了手印,我们就到医院,接尸人员把尸体抬上担架,我照了王敏尸体一张相片时,才发现尸体左手衣袖和肉刮烂,才产生了质疑,送到殡仪馆后,我就立马到市公安局支队,我提出对尸体痕迹鉴定。处理事故贺科长说|:“尸体过三天不好鉴定”。我当时就理论,我没有看见8月3日当天的事故现场,总认为头脑碾压导致王敏死亡。当时市公安支队说不可以鉴定,我就决定要把事故原因搞清楚再火化。
2014年8月3日当天交通事故现场,歙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在处理过程中,以权司法,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不做司法鉴定,如痕迹、形态及成因,以靠推理,故弄玄虚,凭借2份询问笔录就作出草率的认定书。2014年8月5日县交警大队,对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不认真调查,以假当真,如吴雅裕的询问笔录(出生日期2014年4月12日)2014年4月12日出生的人能作证吗?询问笔录中(甘A3883车号)实际是甘AB3883车号,这是故意不写(其中车号B)让我们查不到这辆车。黄利顺询问笔录中(向左往县城方向)向左是县城方向吗?这是事实吗?这些证据是真的吗?我们对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处理严重质疑。
2014年8月5号吴雅裕的询问笔录中,五羊本田甘A3883车辆途径蔡坞S324线47公里时间17时33分35秒60,吴雅裕说:“乘坐在甘A3883副驾驶。”我要求看县交警大队8月3日当天吴雅裕乘坐甘A3883的监控录像,办案人员说:“8月3日的录像记录给9月份的录像覆盖了”这么大的死亡交通事故,为什么不保存当时的监控录像记录。值得我对县交警大队真实性的产生重大质疑。我要求县法院调8月3日当天甘AB3883的监控录像看过事实。
2014年8月3日17时33分许,王敏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途径S324线48km+900m路段顺路行驶的边缘线边被同方向姚磊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刮倒地,被后组车轮碾压颅脑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顺路行驶是超车,只规定往车的左边才是超车。8月3日17时33分许县交警队事故现场图中注明:王敏行驶的摩托车是在姚磊大货车前方行驶,姚磊是在王敏的后面行驶,这是王敏超车吗?2014年11月18日立案,我们申请法院做事故的痕迹,形态、成因鉴定。合肥全城天正皖江鉴定中心退回鉴定材料(鉴定部门退回鉴定原因:“该案件检材”)失,时间太长,大车已放行,造成痕迹灭失,缺少鉴定的必要条件“)造成该案件检材灭失,不是我造成的,而是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不做司法鉴定造成的。
2014年9月1日收到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复议受理通知书黄公交受字[2014]020号收理通知书。
2014年9月26日收到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黄公交复字[2014]第014号,我看了复核结论,还是维持歙县交警大队意见,我觉得维持原认定结果不公正,也没签字,就回家了。
过后这段时间我走访县、市、省各公安局、公安厅、信访局,都叫我到法院上诉。法院立案于11月18日,到至今还未做出调解处理,这是一件明显的交通事故案件,让我跑了几个月,钱花了不少,弄得焦头烂额,我已经走投无路了……我已49岁了,失去了年轻的妻子,精神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不能打工,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母亲和10多岁的小孩,现已上初中,还有远在贵州死者父母近60岁,有病缠身,这残缺的家庭该怎么生活下去?尸体还存放在殡仪馆。
我膝求上级政府领导执法部门,对于此事进行调查,还死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呈上
死者丈夫:周继成联系电话:13665592641、15955591723
2015年 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