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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副区长汪全胜犯受贿罪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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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副区长汪全胜犯受贿罪获刑五年[url=][/url]
近日,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山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汪全胜受贿一案,经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全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出赃款1622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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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全胜在担任黄山区耿城镇党委书记、黄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2270元。其中现金47000元、购物卡31000元、商品房(一楼结构层)8427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4至2008期间,被告人汪全胜利用其担任黄山区耿城镇党委书记、黄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丁某所送的现金合计38000元、购物卡价值合计31000元。
2006年5月,被告人汪全胜利用其担任黄山区区委常委兼耿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征地和项目进度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丁某所送的黄山区地平线之家公寓A幢1单元1-1号房屋的一层。经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层在2006年5月12日的价格为84270元。
2007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汪全胜利用其担任黄山市黄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某科技公司在黄山区的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陆续收受该公司法人何某所送的现金9000元。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汪全胜经黄山市黄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全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全胜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全胜经黄山市黄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全胜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0年12月10日,汪全胜辞去黄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同日被免去黄山区委常委、委员职务。此后,汪全胜成立公司,开始经商,2014年10月23日,汪全胜接纪委通知主动到案。
延伸阅读:
2010年12月10日,黄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全胜辞去黄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市场星报,记者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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