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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年末,一个沉重的话题:农民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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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0 11:09 编辑

      农历年末,一个沉重的话题:农民工讨薪

  元旦过后,春节即将来临。年关逼近,作为法官,出于职业因素,关注其中之一的重要一个话题就是: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讨薪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农民工讨薪之痛是社会之痛,是民族之痛。近些年来,农民工为了讨要自己的合法工资,已经流了太多的泪水与血水,更有甚者还有的农民工因讨薪而被殴身亡。此类悲剧的不断上演,不但深深地刺痛着公众的心,损害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且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

  作为人民法院,每到年关,都会积极受理大量的这类案件,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受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初步统计,每年都不在百案之下。去年笔者主审了原告汪美军、汪凤仙、张跃忠、汪上超、胡好哭等人诉被告匡大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被告匡大杰于20082月至2009年元月期间在歙县大铭山庄工地、歙县七色花工地、歙县徽城镇黎明新村工地承包内外粉刷工程。期间,原告汪美军等人一直跟随被告做粉刷工作。20091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工资款,定于正月初六归还。被告在春节前已经拿到了工资,正月初六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汪美军等民工前去索款,因不见被告踪迹,遂诉讼来院。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匡大杰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调解。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匡大杰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汪美军工资款10800元、汪凤仙500元、张跃忠3000元、汪上超3480元、胡好哭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217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匡大杰承担。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是执行的效果却不怎么样,因为欠薪者已经下落不明。

  案件宣判后,作为主审法官,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我们的农民工兄弟,他们背井离乡来到这些陌生的城市里,干着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活和累活,拿着少得可怜的工资,承受着许许多多蔑视的眼光,法律在他们的眼睛里变得和家乡一样遥远。他们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原因,绝大多数只能无奈地选择沉默。系列案件中还有10余人因为连欠条都没有,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

  能否都如:《大年28.民一庭法官追回农民工工钱3.3万元》那样?大年28,来自江西省乐平县的程毛仂等5名民工聚集在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他们领取了一年来老板所欠的尚余部分款项的辛苦钱3.3万工钱,对余款2.1万元,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作出还款计划。农民工兄弟很满意。当晚,江西5民工将踏上南下江西回家过年的列车,法官祝福他们能够过上一个幸福和谐的春节。

  我们应该赋予这特定的弱势群体怎样的关心和呵护?我们如何与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问题,解决的措施自然多种多样,我们如何才能够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广大农民工?

如何才能够正视问题、胸怀勇气,当我们在面对民工们炽热而期待的目光时,怎样才能够做的更好?!

  我们在思考,我们在探索、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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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各位老板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呀!
别人也是要吃饭的,良心呀!
一年到头给你们做这做哪,年底也应该让他们轻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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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年关了,学校放假了,去看看父母,父母打工的钱拿到没有?
指望能够拿到一年的辛苦钱,回家过一个祥和的春节哦 1.jpg 3.jpg 2.jpg 5.jpg 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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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2.jpg 图为农民工当庭喜领钱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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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太辛苦了!!该给的还是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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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到年底,各地农民工讨薪现象都会增多。年复一年的讨薪难,症结究竟何在?
       不能忽略的是,讨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法律的严肃性没有得到尊重。付劳获酬,是劳动法中做出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处理劳资关系最基本的底线。无论用工单位有何种理由,都应该对此坚持和尊重。
       建筑领域的欠薪问题,涉及违法分包的比较多,往往都跟包工头有关。企业多是把工资交给包工头或带工老板,在工程结算之前,农民工只领基本的生活费。在一些项目中,由于拖欠工程款,甚至包括一些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于是层层拖欠,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拿到工资。
      1.jpg 面对农民工期待的目光,我们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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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点关注:农民工“悬赏讨薪” 谁该脸红?
  一个来自重庆的农民工班组长,带领农民工到位于四川遂宁的一个工地打工,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导致民工们拿不到足额的血汗钱。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早已说滥的话题,欠薪不仅让农民工心寒,各级政府与领导也感到头疼。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早已说滥的话题,欠薪不仅让农民工心寒,各级政府与领导也感到头疼。而且各地出台了不少帮农民工讨薪的政策措施,在政府与社会为农民工积极讨薪,“欠薪人人喊打”的大背景下,我们又看到了农民工讨薪无门,万般无奈之下集资“悬赏讨薪”的新创意,让人五味杂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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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江南可以多提供点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大家都可以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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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我是一只鱼


    您以后当了老板,特别是大老板了,要关爱员工哦,不可以欠他们薪水,因为那是他们的辛苦钱、血汗钱。
    厚待员工,他们才会真心为您考虑,时时为您着想,那么,您企业的蛋糕不是越做越大吗?
    该给的应该给,否则成了“欠薪者人人喊打”,您老板日子也不好过。{:2_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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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
    1、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如可在《建筑法》中规定 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可建立带有保险性质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如上海市2000年试行的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即由政府介入,采用社会共济的方式解决突发的劳资矛盾),是个成功的尝试,有效地防止了部分劳动争议的发生。[④]国家可制定专门的《欠薪保障法》或在《劳动法》中予以补充规定,建立并推行上述欠薪保障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实际获得工资,避免社会矛盾。
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制裁力度。现行法律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为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可以通过立法提高赔偿金的数额,如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支付应发工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以高额的罚款遏制工资拖欠行为。除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外,还可采取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如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定: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北京建筑市场,今后不得在北京承接任何工程。上海、重庆、贵阳等地也作出了相似规定。[⑤]此外,可增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新加坡法律规定:雇主以预付为由,对工资做出利息之类的扣除或者在工作地点向劳动者出售商品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年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
    (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笔者建议将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改为"或裁或审",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直接提起诉讼。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争议的处理协议选择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还是由法院进行裁判,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出现争议后,双方可达成仲裁协议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2、对于简易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⑦],对于其他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仅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开庭审理; 3、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又达不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过去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无权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给用人单位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设了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有权申请先予执行的规定,是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立法还应赋予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适用《仲裁法》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然而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这着实令人费解。[⑧]笔者认为,《劳动法》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参照《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并可以不提供担保。
    对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仅为60日,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改为一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等同,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
    (三) 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完善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日常性检查,变被动处理为主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一旦发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⑨]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普遍存在,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故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产生应有的震慑力,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对大量吸纳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四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做好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档案,并予以公示。六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避免"踢皮球"现象。
    (四)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1、坚持及时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处理必须及时,否则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故应对这类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如有些法院设立了"农民工维权速裁法庭"、"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高效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那些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要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2、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农民工只须证明有务工的事实和务工单位即可,其他诸如工资多少、已支付多少等证据由用人单位举证。
    3、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于劳动报酬事关农民工的生活,故诉讼中应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农民工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和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另,法律、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因讨薪而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有相应的规定,该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劳动者对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
    4、应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在执行分配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同一顺序清偿。5、注意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在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同时,要注重对农民工这一事实上的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倾斜。如针对农民工文化低、不懂法的状况,法官要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其有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权利。
     (五)健全法律援助机制
    1、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农民工讨薪案件明确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农民工讨薪及时提供法律援助。2、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针对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状况,可考虑吸收法学院在校生进入法律援助队伍,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指导。3、法律援助机构要善于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和社会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4、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农民工真正了解法律援助,懂得如何寻求法律援助的支持。
    (六)健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机制
    一是发挥工会维权职能。健全工会组织,并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通过工会形成集体协商和谈判的能力,监督用人单位工资的支付,发挥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和预防劳资矛盾的积极作用。二是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法》第80条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近年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一些企业内部已名存实亡,有的甚至未设立。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差,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争议对劳资双方都合适,既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也有利于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负担。因此,应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化。
    (七)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进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办事,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需要把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健全司法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以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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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0 12:19 编辑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1、坚持及时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处理必须及时,否则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故应对这类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如有些法院设立了"农民工维权速裁法庭"、"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高效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那些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要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2、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农民工只须证明有务工的事实和务工单位即可,其他诸如工资多少、已支付多少等证据由用人单位举证。
    3、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于劳动报酬事关农民工的生活,故诉讼中应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农民工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和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另,法律、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因讨薪而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有相应的规定,该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劳动者对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
    4、应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在执行分配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同一顺序清偿。5、注意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在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同时,要注重对农民工这一事实上的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倾斜。如针对农民工文化低、不懂法的状况,法官要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其有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权利。

----------------------我主张这样办理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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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江南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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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老板会这么黑心呢.还是法律不够完善.他们有空可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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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张思羽


    有点道理,但不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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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老板不知道农民工不会用法律手段来处理!

所以普及法律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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