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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锦绣江南

农历年末,一个沉重的话题:农民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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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1 19:25 编辑

   我主张用“猛药”治理这个“顽疾”,正所谓“刑乱国,用重典”。
     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时期实施“强制传唤、拘传”。穷尽司法强制措施。
     审判实践中,我一般都这样操作的。只有这样,我想效果才会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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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newshs.com/html/201001/11/20100111093915.htm
黄山新闻网->新闻->焦点透视
农民工讨薪——年关一个沉重的话题 。
时间:2010-1-11 9:39:15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洪声润 编辑:文潮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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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newshs.com/html/201001/11/20100111093915.htm
黄山新闻网->新闻->焦点透视。
农民工讨薪——年关一个沉重的话题 。
时间:2010-1-11 9:39:15 来源:黄山新闻网 作者:洪声润 编辑:文潮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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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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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系列案件中还有10余人因为连“欠条”都没有,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
这个法官要想想办法,既然说的出来再你这里工作过,你欠多少钱没有给,老板说没有,那就拿出没有的证据,要是拿不出,就按农民工说的,采纳他的证言,这样不就可以了
因为中国的农民都是善良的
操蛋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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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个问题,能不能做到,让那些老板没有成本来欠农民工的工资,比如说,你欠农民工的工资有1万,好你还1万,然后我还要罚你10万,我看你敢不敢欠
操蛋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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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1 19:30 编辑

回复 20# xs1984


       :handshake 您提出的问题与我观点一致。:handshake
       在上次案件中他们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但并不意味着这个案件最后都没有办法。
      办法是有的,比方您说的就是一个好办法,问题是我们国家的程序规定存在问题,就拿另外10余民工来说吧,他们没有“欠条”,就不能够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有欠条的6名民工,案件事实就很清楚了,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没有欠条的民工,他们的权利义务不是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象这样的纠纷,它有一个程序:劳动仲裁。被告(包工头)跑了,如何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会受理,这样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再从整体工程来考虑,获取相关工程小头目出工资料,推定出欠款情况-------,再定案。
     “举证责任倒置”,---我相信国家对解决这一欠薪问题的法律,会越来越广泛地适用。
      说实在话,我对处理这样的案件心情都比较沉重,效果很好,我也会心情宽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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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xs1984


    :victory: :victory: 我主张用“猛药”治理这个“顽疾”,正所谓“刑乱国,用重典”。
     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时期实施“强制传唤、拘传”。穷尽司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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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是好的!法律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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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我是一只鱼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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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款内含有很大部分农民工工资。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5 10:29 编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歙民一初字第1475号

原告朱敬华,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歙县桂林镇竦口村东下组。

委托代理人周有斌,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成林,该公司厂长。

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火良、俞岩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敬华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敬华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声润独任审判,于2010年元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接。2008年10月12日,项目部将铝合金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接。原告实际完成并已交付之工程量,共计工程款232435元,扣除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145000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87435元,加之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外要求原告增做部分2300元,合计欠款89735元。原告因催款无果,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其拖欠工程款计89735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朱敬华工程款89335元

本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原告朱敬华、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51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洪 声 润
二O一O年 元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姜 盛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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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款内含有很大部分农民工工资。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5 10:28 编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歙民一初字第1476号

原告童丽云,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歙县桂林镇江村红星组。

委托代理人周有斌,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成林,该公司厂长。

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火良、俞岩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童丽云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丽云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声润独任审判,于2010年元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接。2008年11月21日,项目部将楼梯花岗岩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原告承接。该工程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工,双方进行结算,扣除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部分外,尚欠原告工程款59834元。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79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计21934元。原告因催款无果,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其拖欠工程款21934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童丽云工程款21859元

  二本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童丽云承担88元,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8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洪 声 润
二O一O年 元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盛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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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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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5 10:33 编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歙民一初字第1477号

  原告吴士宝,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歙县雄村乡雄村村。

  委托代理人周有斌,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成林,该公司厂长。

  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火良、俞岩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士宝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士宝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声润独任审判,于2010年元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接。2008年上半年,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木工部分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并签订协议。工程于2008年12月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最后结算,根据结算数目,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计315606元。扣除在此期间及期后陆续给付原告款项计220500.00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员工工资)95605元(其中含原告押金1万元整)。原告因催款无果,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其拖欠工程款计95605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吴士宝工程款84806元(该款不含1万元押金)。

  二本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原告吴士宝承担548元,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4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洪 声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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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2-21 10:09 编辑

DSC06343.JPG   
该文章已发表于《江淮法治》。期刊刚刚邮寄过来。
拦目:“法界人语”。半月刊。

2010年法制版,第4期。2月下半月。标题为《又到讨薪时间》。作者:洪声润,即“锦绣江南”也。
                                                          DSC063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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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爸还有几百元没有拿到呢?应该到哪个部门去投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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