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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歙民一初字第1477号
原告吴士宝,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歙县雄村乡雄村村。 委托代理人周有斌,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成林,该公司厂长。 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火良、俞岩光,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士宝诉被告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士宝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声润独任审判,于2010年元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山杰英科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将其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接。2008年上半年,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木工部分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并签订协议。工程于2008年12月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最后结算,根据结算数目,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计315606元。扣除在此期间及期后陆续给付原告款项计220500.00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员工工资)95605元(其中含原告押金1万元整)。原告因催款无果,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其拖欠工程款计95605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吴士宝工程款84806元(该款不含1万元押金)。 二、本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原告吴士宝承担548元,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47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洪 声 润
二O一O年 元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盛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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