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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介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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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1984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开会并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要多办些婚姻介绍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主要由工青妇组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公益性服务活动先盛后衰。
2000年前后,营利性的民办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兴起,但没过多久,这些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大都背上了“黑婚介”的臭名声。
公益性的婚介服务活动开展得很不顺利,营利性的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假借婚恋骗钱——出现这两种不同情况的主要原因有:舆论导向失误、行业规章空白、婚介法规空白、婚介文化迷失、监管部门空白等。
兴办婚介机构是解决很多单身男女婚恋难问题的有效形式和根本途径。但是,婚介服务应当遵循婚介规律,强调求真务实,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阳光服务路子;应当宣传婚姻媒介理论、婚介射幸合同理论和正确的婚恋观、道德观、人生观,传承真善美,体现正能量;应当遵守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尊重和支持委托人的婚恋自由权利,而不允许包办婚姻的复活,更不允许借婚恋骗取财物!
    建议由全国妇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婚姻家庭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通过召开全国婚恋介绍研讨会的方式,厘清婚介理论和工作方法问题,制定相关的行业规章、专项法规和发展规划。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为知识青年返城后暴露出来的大批大龄青年的找对象难问题,婚姻介绍所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应运而生。
1984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开会并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要多办些婚姻介绍所”。于是,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一个开展婚介活动的高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项活动先盛后衰。
2000年前后,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上对婚姻媒介的需求,民办婚介机构在全国各地兴起。2004年前后,不少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婚介网站陆续开通。但是,没过多久,这些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大都背上了“黑婚介”的臭名声——因其虚假广告、高收费、乱收费、用“婚托”、拉皮条等各种欺诈行为接二连三。例如,北京的一些婚介公司,收取介绍费少则1万多、多则68万。尤其是发生在佳缘网和上海某婚介所的两例,收费竟分别高达500万元和700多万元!而其结果却大都是:“征婚者”不仅没有达成目的,反而伤财伤身又伤心。
社会调查表明,这些民办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的共同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婚介成功率不高这一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事实,同时虚构和公布大量的“优质会员”信息和成功故事,加之使用种种欺诈手段,诱骗委托人大把掏钱和反复掏钱。
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婚恋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心。但是,公益性婚介活动的开展很不顺利,令人遗憾。民办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的几近公开的借婚恋骗钱,令人痛恨。究其原因,有五大问题:
一、  舆论导向失误
“婚介”二字的规范性解释应当是“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以婚姻到底是由谁拿主意的为衡量标准,联系直接或间接使得婚姻关系成立的不同情况,“婚姻媒介”应当区分为两种类型——“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婚恋介绍”即“介绍对象”。
联系实际看问题,不论是职业媒人的介绍行为,还是父母、亲友、老师、同学或组织上的介绍行为,其性质大都是介绍对象,而不是介绍婚姻。然而,因为几千年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根深蒂固,人们普遍地接受了“介绍婚姻”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若干年间,人们又自然而然地习惯了“婚姻介绍人”的提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有的领导同志在撰写婚姻家庭方面的调研论文时,曾把男女初次认识的各种途径(自己直接认识、他人介绍认识和包办买卖婚姻)错误地混为一谈,统称作“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于是,从那时候到如今,“婚姻介绍所”这个由“婚姻介绍人”称谓演变过来的名称和提法便家喻户晓。但是,按照内容决定形式(名称)的一般道理,该名称和提法名不副实。因为在新社会,婚姻普遍的是由自己拿主意的,而不是被他人介绍的。所以,当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雷洁琼同志和著名作家巴金先生曾在1984年年底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上尖锐地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婚恋问题专家陈一筠教授曾在一次全国婚介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会上讲道:“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严格地讲是不规范的。因为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他人的帮助,只能解决男女相识的问题,不能代替男女的相知和相爱。”上海财经大学程恩富教授曾在给笔者的一封回信中写道:“从严格意义上说,婚姻介绍所应当改名,巴金的批评也是正确的。”
不容置疑,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形式),反映了介绍婚姻的内容。辩证法告诉人们,形式与内容有相互作用的关系——形式对内容有重大的反作用。时间证明,正由于婚姻介绍所这个错误的形式反作用于介绍婚姻这个错误的内容,从而对全国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用哲学的观点看问题,现代婚姻媒介跟婚姻当事人的关系,乃是一个外因和内因的关系(婚姻媒介促成男女相识,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男女相互中意及后来的相知相爱过程,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曾有婚姻媒介提供帮助最终缔结的婚姻,则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凡是由自己拿主意的婚姻都属于自由婚姻范畴,而不属于他人介绍婚姻——包办婚姻范畴。
值得欣慰的是,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婚恋交友等服务的要求。有了“婚恋交友”这个新的提法,建议政府部门将“婚姻介绍所”这个不规范的通用名称和提法更正为“婚恋介绍所”。
还有,民政部有个“婚姻服务”的提法,社会上有“征婚”、“择偶”、“相亲”、“婚姻猎头”的提法,以及一些婚介网站使用的“非诚勿扰”、“牵手成功”、“会员制”等说法,都是需要反思的——“婚姻”是当事人双方拿主意的结果,并通过合法登记后取得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不需要服务。“征婚”是“征求婚恋”而不是“征求婚姻”。“择偶”是单方面的选择配偶,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婚姻自由制度。“相亲”是封建包办婚姻过程中的一道程序,不宜滥用。“婚姻猎头”就是包办婚姻。“非诚勿扰”和“牵手成功”涉嫌干涉婚恋自由。“会员制”则是婚介老板刻意设计的一个可以接二连三收费的名目。
另外,针对一些婚恋和婚姻失败的案例(如受骗者刘擎诉世纪佳缘网站案和程序员苏享茂自杀事件),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指责婚介网站,这是不公正的。一些婚介网站固然有提供虚假信息、认证无效和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平台的一面,但当事人也有交友不慎、处事不当的一面——毕竟那男女认识以后相互往来的过程及共同生活的过程,就是一个彼此增进了解、培养感情的过程和自己拿主意担责任的过程,而不是婚介网站能够参与或替代的过程。同时还要认识到,这种一边倒的指责性舆论反映出当今社会上一部分人依赖婚介机构给其“包办婚姻”的不理智的思想,应当受到批评和纠正!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分别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显然,任何的婚介宣传和婚介服务行为,都是不能够违反这两条规定的。
二、  行业规章空白
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婚介行业规章是块空白。
婚介机构服务于千千万万的单身男女,有特定的主要职能、重要的工作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应当全行业建章立制,以明确它的单位性质、服务宗旨、指导思想、登记办法、工作方法、收费标准、台帐制度和注意事项等。
围绕找对象难—— “信息不通、情况不明、交往不易”这个单身男女之间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婚介机构的性质应当是一种专为单身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围绕单身男女希望达成婚恋交友目的的社会需求,婚介机构的宗旨应当是:认真登记单身男女的详实情况和交友要求,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单身者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促成有缘人结为眷属。
围绕婚介服务的公共性质和公益性质,婚介机构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婚恋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为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因为婚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信息服务,应当采用明细登记表的方式,完整汇集委托人的年龄、身高、学历、性格、工作单位、经济状况、婚姻状况、亲属情况、常住地址、联系方式和交友要求等这些人们普遍关注的具体信息,并附有相片等证明材料。这不仅是专业红娘帮助寻找“有缘人”(指双方当事人的综合条件和交友要求接近般配与合适而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男女)的需要,而且是预防有的委托人登记虚假信息的需要,同时还是专业红娘观察、分析登记人的综合条件和素质,判断、甄别登记人自我介绍和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以避免工作失误和遏止心术不正者钻空子的需要。
因为婚介工作方法上的需要和要求,婚介机构公布个人信息应当简明扼要有编号,传递个人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能沟通,安排“有缘人”接触认识应当以当事人知道相对方的具体情况且双方都表示愿意认识相对方为前提。
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原则和婚恋自由原则,婚介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委托人报告相对应异性登记人群体的具体情况,而不可以乱点鸳鸯谱或者使用“婚托”欺骗人。委托人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而不是任由他人牵着鼻子走。
由于婚介工作规律使然——婚介机构有可能促成一部分登记人认识对象,但不可能使得所有登记人都认识对象。而从男女相识到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之目的的实现,又存在一定的概率。显然,登记人交费具有很大的风险。故此,应当由政府按照价值规律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性质,制定这个行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介机构应当有完备的台账制度,及时记录和统计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并且保存好原始档案。
婚介机构应当做到:①提醒每个登记人,在男女相处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对方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做到不索取或赠送较大数额的钱物,不发生随意同居行为。②为登记人保密——不随意泄露、外传登记人的详实情况。③切实走好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阳光服务路子。
婚介机构应当说明:男女相识前后,婚介机构不搞跟踪服务不做“包打听”;但如果发现或发生不正常情况,婚介机构将作出快速反应——或批评教育过错方,或建议停止男女相处关系,或告知有关单位。
众所周知,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看社会上那许多的民办婚介机构的简单登记程序,和各婚介网站的快速注册方式,其必要的登记个人信息纯属走过场。再说他们那不约而同的工作方法就是——虚假广告+婚托+批评指责+敷衍了事;收费没有度,谎言随口编;全过程都是“不靠谱”,实际上就是骗钱财!
三、婚介法规空白
婚恋介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而婚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当无疑问。但是,婚介合同属于射幸合同类别却鲜为人知。
法学理论告诉人们: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为标准,有偿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两大种类。其中的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个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有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的特殊规则。其适用范围有: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票指数交易等。
事物的运行都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在婚介服务过程中感受到,婚介机构帮助单身男女找对象,不仅受到每个人的综合条件和交友要求的制约和影响,而且受到区域范围男女群体综合条件对比失衡和性比失衡的制约,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新增登记人数不是很多而选择面不是很广的制约。因此,这既是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情,但又是一件有可能给一部分人做到的事情。也就是说,介绍对象目的的实现是基于婚介机构意志以外的原因,具有很强的概率性。这当中的道理,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缘分,法学理论上所讲的“射幸性”。
“射幸性”就是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即委托人在合同订立时按规定交纳少量的费用,但婚介机构并不必然履行介绍对象的给付义务,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订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有缘人”的出现与否(“有缘人”即婚介机构的给付范围)。
近37年来,由笔者创办并坚守的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在婚介大环境一直很不好的情况下,坚持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工作路子,同时采取报酬先付——委托人低价格一次性付费方式,截至2018年6月6日止, 共登记5435人次(其中男3928人次,女1507人次),安排联系4752组次,促成男女相识2312对(其中已成婚227对)。这期间,发生了许多奇趣巧妙的婚介故事,出现了婚介服务难与易的不同情况,出现了工作效率高与低的强烈反差——其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完全吻合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点。
令人遗憾的是,射幸合同这个在国际上早就通行的,在学理上已经比较完备的合同种类,在我国法律上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就婚介合同而言,这不但影响到行为人——婚介机构和委托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影响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官在面对婚介诈骗案例时也找不到辨明是非和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甚至出现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如2011年9月曝光的“刘擎诉世纪佳缘一审败诉”事件,又如2015年6月曝光的《男子豪掷700多万征婚 婚介所两年仅安排8人相亲》一案等,结果都是法律适用不恰当而骗子未得到惩处,故法院的判决不能服众。
综上所述,国家立法机关要把制定婚介专项法规——即属于射幸合同类别的《婚恋介绍合同》尽早列入立法规划。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实定合同类别的“居间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这是不合法理的。
设是“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它所指向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实体究竟是婚姻还是婚恋?这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设是婚姻,这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设是婚恋,这不能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还有,婚姻或婚恋这两种实体都不是合同关系,也就都不是居间人所能完成的给付义务。还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婚介机构大都是反其道而行之。
设是“服务合同”——由婚介机构提供婚介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多少——试问婚介机构的服务内容究竟是什么?其必要的工作量有多大?服务成功的把握性有多大?服务成功的标准是什么?这一个个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问题都无从解答。
四、婚介文化迷失
婚介事物早就有优秀的传统文化。例如,古典文学作品《西厢记》中的“红娘”,成为大家公认的帮助别人实现美满姻缘的善良人的代称。又如,神话故事《牛郎织女》中的“鹊桥”,成为大家仰望和歌颂的地方。再如,传承数千年的“媒妁之言”,应当肯定其热心助人成人之美的积极意义,否则不可能延续至今。
婚介事物应当有优秀的现代文化。这包括:说明婚介作用的婚姻媒介理论,说明婚介规律的射幸合同理论,说明婚介职能的信息服务意识和服务规范,,说明婚介机构的优越性,鼓励单身男女到服务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机构去自愿登记、自己选择,然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宣传用语等。
与此相反的是,近10几年来,一些民办婚介机构大张旗鼓宣传的尽是坑害人的谎言和迷信,如什么心理测试、心灵匹配、属相匹配、相亲定制、升级服务、精准推荐、爱情猎头、婚姻顾问等,还有那一个又一个所谓的婚恋调查报告,所谓的“心理美容”咨询、爱的能力培训等,这无异于故弄玄虚、舍本逐末和给人洗脑,实际上都是些误导人的噱头和广告!
曾经鼓噪一时的《婚介国标》的标题是《婚姻介绍服务》,其“引言”称“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其“术语和定义”称“婚姻介绍服务”指“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过程”,这些提法都是跟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的!其规范性附录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强调:“甲方(征婚者)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乙方(婚介机构)应积极、热情、诚信、规范地为甲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这正是赤裸裸的包办婚姻!
事实说明,尽管婚姻自由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将近70年了,但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还在坟墓里侵蚀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危害着人们的人生幸福。抵制、压缩和消除我国传统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腐朽观念、生存空间和社会陋习,乃是全面整治婚介乱象的重要内容,亦是科学发展婚介文化的迫切需要。 
五、监管部门空白
婚介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正确的业务指导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婚介服务活动主要由工、青、妇组织及街道办事处等举办,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深化发展,大、中城市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婚介机构。
199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婚姻介绍所位列其中。
2002年11月,国务院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权,即成立婚介机构既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登记,也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随后,各地的婚介机构在经历了一段“没户口”的时期以后,绝大多数都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成为营利性企业。然而,迄今为止,工商部门对婚介机构一直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再说,民政部门是承担监管婚介机构职责的。原民政部长李学举早在2005年就发表讲话说——“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机构的市场活动,同时对婚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婚介机构损害消费者权益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但至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
近10几年来,各地的工商、民政部门对婚介机构几乎都是只登记,不监管,也不知道怎样去监管。
2015年2月,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9月,民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推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实名认证。事实上,这两次来自中央层面的婚介监管行动都是治标没治本,如同走了一次过场。例如,迄今为止,“网站会员规模动辄达千万上亿”之类的违规失信问题依然如故。又如,“实名”乃是婚恋交友平台的职业底限和起码要求,原本就不应该炒作;况且即便是严格认证了“实名”,也是远远达不到服务规范的婚恋交友平台的工作要求——每个登记人的综合条件、有关情况、联系方式和交友要求都是真实具体的。
透过现象看本质,一些婚介网站的运营模式乃是典型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出售他人个人信息,但是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其监管和处罚。
婚恋难,即找对象难——这是困扰我国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一大实际问题。然而,我国近40年来的婚介历程表明,公益性婚介活动虎头蛇尾,营利性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乱象丛生,尤其是一些婚介网站的骗人招术危害极大!再说近几年来,由一些群团组织举办的婚恋交友活动规模小时间短又没有后续服务,根本不能满足大多数青年男女的迫切需要,更不能满足中、老年单身男女的迫切需要。显然,单纯地依靠婚介行业自律或者等待婚介市场培育成熟后再规范,这是不行的。单纯地依靠基层群团组织每年搞几次婚恋交友活动,这是不够的。
调查研究告诉人们,普及兴办服务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机构,乃是解决很多单身男女婚恋难问题的有效形式和根本途径。因为非营利性婚介机构具有容纳单身男女的信息量较大而可提供的婚恋交友面较广,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严肃谨慎灵活多样,服务结果遵从机缘阳光透明,收费单纯价格低廉公益性很强的特点。它比较自己盲目地到处寻找对象,他人帮助的单打一介绍对象,管窥豹斑的征婚广告,难得能够参与的集体交友活动,以及毁誉参半的微信/QQ交友群媒体,具有博采众长又避其短的优越性。
调查研究还告诉人们,非营利性婚介机构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因为民众的不了解和不理解等原因,非营利性婚介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受困于“巧妇难为少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登记人太少而很难做出较大的成绩。二是由于黑婚介的负面影响大,已经造成了婚介全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故此,建议把群团组织的号召力、公信力强的长处和“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的工作任务,跟非营利性婚介机构的专业化、常态化服务的长处和可持续扩大交友圈的服务能量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群团组织有计划地举办较大规模的交友活动,不仅把许多的单身男女快速地聚集起来,促成一部分男女直接认识意中人;而且把他们的详实信息快速地汇集起来,在举办活动过后,或移交给当地的诚信度很高的非营利性婚介机构,或扶持能力强、品行好的热心人开办一家非营利性婚介机构,接续进行为期半年或1年的完全免费的常态化服务活动,并且邀请每个参与交友活动的单身男女都进入由群团组织和婚介机构共同管理的婚恋交友微信群,直接互动找对象——这无疑是一个各扬所长、强强联合并充分体现婚恋自由氛围的解决办法。
按照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妇联组织有拓宽服务渠道,发展公益事业,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的任务。尤其是全国妇联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承担了“为帮助群众建立幸福的家庭服务”的使命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的任务。联系我国婚介行业的曲折发展历程和停滞不前现实,联系党中央提出的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婚恋交友等服务的工作要求,各基层妇联组织应当把动员、鼓励、支持单身男女参与婚恋交友活动和婚恋介绍登记作为新时代妇女工作的内容和抓手并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社会需要婚介这个行业。婚介行业的服务行为怎样,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和家庭美满程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建议由全国妇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婚姻家庭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通过召开全国婚恋介绍研讨会的方式,集思广益,厘清婚介理论和工作方法问题,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和婚介专项法规。然后,在全国各地的婚介机构基本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的时候,酝酿成立系统的行业组织——中国红娘协会,同时建立凝聚正能量的宣传阵地——开通中国红娘网和出版《月老报》。
时不我待,只争朝夕!
附件与参考材料:
1.婚介机构章程(推荐、评议稿)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2. 婚介工作规范(推荐、评议稿)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0)
3. 婚介机构管理规定(推荐、评议稿)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4.婚介服务合同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15)
5.婚介服务合同说明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14)
6.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58)
7. 关于群团组织要举办大型婚恋交友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55)
8. 揭秘百合网等的骗人招术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24)
9. 《婚姻介绍服务》标准发布,即将实施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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