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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佃仆制
佃仆制是明清时期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东、江西、福建等地的一种具有严格隶属关系的租佃制度。徽州的佃仆制尤为盛行。
佃仆有时被称作地仆、庄仆庄人、住佃、庄佃、世佃、火(伙)佃、佃民、伴当、佃童等,另外还有祁门的庄户,黟县、休宁的小户、小姓,歙县的底下人,绩溪的祝活,都是性质相同的名称。佃仆,是一种特殊身份,它不是奴隶,但却有一般农奴所没有的特殊从属性。佃仆与地主之间存在着主仆名份,没有迁徙的自由,婚配受到干涉,没有科举入仕的资格,甚至言谈、服饰等日常小节也受到束缚与干涉。在法律地位上佃仆等同于奴仆,日常生活中同样遭到歧视。但是佃仆与奴仆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地主对奴仆的控制是无限制的,对佃仆则有限制,驱使佃仆是有条件的;奴仆以口为单位计算,没有任何私有财产,佃仆则有家庭,有一定的私有财产,以户来计算。
佃仆同佃农的区别,在于佃农对地主只承担种田纳租的义务,而没有任何其它附带条件。佃仆除了种田纳租之外,还必须为主人承担固定的劳役义务。如承担守卫主家历代坟墓,管理坟墓和山场,并对主人方面的冠婚葬祭,以及主人赴京科举应试等服劳役的义务。徽州佃仆有以所承担的劳役而赋予不同的名称,诸如守坟庄、包袱庄、抬棺木庄、龙灯庄、吹打庄、火把庄、挑担庄、抬轿庄、粮食庄、拳头庄、守夜庄、守木庄、修房庄、搭戏台庄等,庄是庄仆的省称。
佃仆是由于种主田、住主房、葬主山而以契约或宗规家法形式确定与主人的关系,其来源有多种形式,或由家内奴仆释放而来,或因佃种地主或祠堂的土地而来,或因无处栖身而被迫居住地主庄屋以致沦为佃仆,或因先人葬于地主山场而沦为佃仆,或因入赘、婚配佃仆的妻女而沦为佃仆,或因生活所迫卖身为佃仆。
佃仆制在徽州特别盛行,是中原大族南迁,部曲、佃客、奴隶制残余和乡绅势力特别强的缘故。清朝中后期开始衰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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