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招管[2011]003号 关于印发《歙县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行为,参照省、市内其他区县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歙县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歙县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歙县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行为,合理确定项目评审人员费用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程序邀请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承担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第三条 评审费用按项目评审时间长短给予补助,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本县专家。评审时间在2.5小时以内的,每人100元;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增加50元。 2、本市专家。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每人200元;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增加100元。 3、市外省内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每人4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4、省外专家评审时间在6小时以内,每人6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5、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专家到达后尚未进行评审的,本市专家按每人100元、市外省内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专家按每人300元发放。 同一个项目评审费发放按统一标准。 第四条 评审费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支付。除评审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正常评标费用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向评标专家发放其他费用,并不得向评标专家以外的有关管理人员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条 往返交通费是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县内专家的往返交通费包含在评审费中,不再另外支付。市、市外专家应按往返交通实际需支出的费用支付。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往返交通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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