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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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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歙县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山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市政、土地整理、农发项目等)、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国有产权(含林地、林权)流转或股权转让等评标活动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管局)负责建立评标专家库,对入库专家进行审查、培训、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进入县招标采购交易市场的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从县招管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热心服务招标采购工作的精神;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并具有与评标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服从县招管局的监督和管理;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原则年龄65周岁以下)
(六)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市政、土地整理、农发项目等)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含助工5年以上造价员)、一、二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及市场销售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国有产权转让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会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等执业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均可向县招管局申报评标专家资格。申报材料包括:
(一)《歙县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同等专业水平申报者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个人专业水平的工作履历和工作成果原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提交的申报资料,经县招管局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  县招管局对入选评委库中的专家实行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的考核内容如下: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评标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由县招管局组织的招标采购评标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评标专家守则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五)县招管局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人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其评标专家资格自行终止。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抵制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 监察部 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专家入库后,工作单位变更或执业资格有变动时应将变更信息及时反馈给招县招管局,以便进行动态管理;
(三)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积极参加县招管局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六)接受、协助、配合县招管局的监督、检查,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应县招管局要求对评标结果复核,协助纪检监察对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七)及时向县招管局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采购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前应向县招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经审核批准方可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三条 县招管局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经县招管局批准,招标采购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且不能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在县招管局备案后可以直接邀请。
第十四条 在本县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建设工程一般为开标前壹小时抽取,政府采购一般为开标前半天内抽取。若需外地专家时间可适当提前,但原则上为开标前一天内。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授权委托的代表在县监察局、县招管局监督下,在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现场进行。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的,包括投标人上、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调离投标单位(含离退休)不满5年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而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评标专家人数不够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经查实确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突发事故不能出席的;
(三)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被终止评审活动的;
(四)同一项目,在同一单位或者近亲属中抽取了两名以上评标专家(不含两位)
(五)其它情况需要补充抽取的。
第十八条  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对被抽取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局暂停评标资格并给予诫勉谈话,认识错误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无故迟到,且连续2次迟到超过20分钟的;
(二)评标过程中随意进出封闭评标区域,打电话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失误、评人情标、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由县招管局记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并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室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
(四)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
(五)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
(六)拒不配合县招管局调查的;不服从招管局监督管理的;
(七)一年内诫勉谈话总计达到2次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局从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与投标人及其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及招标采购单位利益的;
(四)收受投标人及其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年内出现2次失误,影响评标结果的;
(六)确认参加评标却无故未到,超过2次(不含2次)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活动连续2次影响评标活动的
(八)私下接触投标人,给评标结果带来影响的;
(八)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的雷同现象,隐瞒或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九)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未经批准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十)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被指正后拒不改正其错误行为的;
(十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二)不良行为记录总计达到2次以上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中,和抽取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预警、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操作规定,指定评标专家的;
(二)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对外泄露评审项目或评标专家有关情况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其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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