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北市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地上房 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城北市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批准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歙县国土资源局已拟定该项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本次对外公布的《城北市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歙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歙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布的为准。现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徽城镇城北市场改造项目征收办公室(地点:原江南饭店二楼;联系电话:0559—6533617; 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附:城北市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歙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北市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地上房屋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城北市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府黄政2011﹝3﹞号《关于公布黄山市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制定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实施单位:徽城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范围
东至万年桥,西至黄山路、富资桥,南至练江,北至万年桥通往黄山路的水泥道路。
三、工作期限: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至12月31日。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对非住宅(办公用房、厂房、附属房等)实行货币补偿。
(一) 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中住宅(正房+厨房)协商指导价确定为1820元/平方米(含建筑占地),按“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差价表(见附表一)”扣除成新差价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分户评估。
2、对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并且自领取证照后,按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提供纳税凭证),可按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增加补助400元/平方米。(含停产停业损失费)
3、经营性营业房以外的非住宅(含办公用房、厂房、附属房等)及院内空地根据房屋和土地性质、类别及合法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二) 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范围:正房+厨房。办公用房、厂房、附属房等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地点
城东小区、黄潭源安置区(暂定名)、冷水铺安置区(暂定名)三个安置区的划定区域。
3、安置房型
冷水铺安置区:期房,排房(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详见设计图纸。
黄潭源安置区:期房,一连二可用于商业的住宅(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单元房(二室二厅约90平方米、三室一厅约110平方米)。具体面积、房型详见设计图纸。
城东小区:期房,一连二可用于商业的住宅(建筑面积约144平方米),单元房(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111平方米和88平方米)。
安置房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后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4、产权置换安置原则
(1)被拆迁户选择可用于商业的住宅或可用于商业的住宅加单元房安置的,不再安排排房。被拆迁户经实际认定的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以内的,限认购1套可用于商业的住宅,实际认定的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增购一套,总计不超过2套。可用于商业的住宅(商业住宅面积抵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认购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
(2)被拆迁户选择排房或排房加单元房安置的(原则一户一宅),不再安排可用于商业的住宅,每户限置换1栋排房。排房一至二层认购价格2200元/平方米。
5、安置用房差价结算
成新差价按照附表一执行,其中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单价1800元/平方米;5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单价20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上,单价2200元/平方米。拆迁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按货币补偿价格计算。
被拆迁住宅房屋从被拆迁地段安置到城东小区、黄潭源安置区(暂定名)、冷水铺安置区(暂定名)三个安置区,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10%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产权置换过程中选择成套安置房置换后剩余的被拆迁房屋面积,达不到单套安置房面积50%的,选择货币补偿。
五、土地和规划审批规费结算
1、规费标准:土地(按占地面积)16元/平方米;规划(按建筑面积)46元/平方米;
2、未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的,按产权置换面积补交规费;
3、已缴纳土地、规划审批等规费的经认定后,高于上述标准的据实退还(属处罚款的除外),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缴。
六、房屋腾空和补偿款支付时间
房屋补偿款(含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搬家费、奖励、装璜及附属物等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60%,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房屋后,再支付 40 %。
被拆迁房屋现状为出租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七、房屋用途、住宅面积以及经营面积的确认
房屋用途、住宅面积以及经营面积持有有效证件的,以有效证件为准;无有效证件的,由徽城镇政府牵头,县住建委、县三违办、县工商局、县国土局、县城投公司、徽城镇政府联合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1)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一律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腾空房屋后至取得安置房后的4个月,超过18个月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12元/月、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过渡费按每月6元/平方米计付。
九、相关补助费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
(一)住宅搬家费:8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个月 ;
非住宅搬家费:1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非住宅(指厂房、办公房)停产停业损失费:16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个月。
(二)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歙房字2009[05]号文件和县内其它项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补偿。住宅院内或院外合法范围内的空地按60元/平方米计价。
(三)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迁移补偿费参照歙房字2009[05]号文件标准支付,水卡、电卡等户头一并交由拆迁人收回。
实行产权置换的:
(一)住宅搬家费:8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 次。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腾空房屋后至取得安置房后4个月的合计月数,超出18个月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12元/月·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歙房字2009[05]号文件和县内其它项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补偿。住宅院内或院外合法范围内的空地按60元/平方米计价。
(四)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迁移补偿费参照歙房字2009[05]号文件标准支付,水卡、电卡等户头一并交由拆迁人收回。
十、奖励措施
1、在接到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完成测量、附属物登记工作的,按房屋建筑面积×5元/㎡奖励;
2、在接到约谈通知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协议后20日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
3、在接到约谈通知后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协议后20日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
4、在接到约谈通知后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协议后20日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
5、上述各项奖励计入拆迁协议结算。
十一、产权置换选房方式:
安置房的选择与被拆迁房屋的腾空交房时间进行挂钩,被拆迁人按腾空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对安置房进行选择,在规定时间内不选的,视为放弃优先选择权。
十二、评估公司的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
十三、本项目拆迁协议签订、补偿标准、房屋置换等工作由县国土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有关工作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城北市场改造项目被拆迁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时间准) | 3年以内(含3年) | 3年以上至7年(含7年) | 7年以上至12年(含12年) | 12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 | 20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0 | 0.9 | 0.8 | 0.7 | 0.6 |
城北市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安置房屋(新房)结构 被拆迁房屋结构及成新 | 砖混 | 钢混 | 钢混 | 十成 | 0 | 0 | 九成 | 20 | 50 | 八成 | 40 | 70 | 七成 | 60 | 90 | 六成 | 80 | 110 | 砖混 | 一等 | 十成 | 0 | 60 | 九成 | 40 | 80 | 八成 | 60 | 100 | 七成 | 80 | 120 | 六成 | 100 | 140 | 二等 | 十成 | 40 | 100 | 九成 | 80 | 120 | 八成 | 100 | 140 | 七成 | 120 | 160 | 六成 | 140 | 180 | 砖木 | 一等 | 十成 | 20 | 70 | 九成 | 60 | 110 | 八成 | 80 | 130 | 七成 | 100 | 150 | 六成 | 120 | 170 | 二等 | 十成 | 40 | 90 | 九成 | 80 | 130 | 八成 | 100 | 150 | 七成 | 120 | 170 | 六成 | 140 | 190 | 三等 | 十成 | 60 | 110 | 九成 | 100 | 150 | 八成 | 120 | 170 | 七成 | 140 | 190 | 六成 | 160 | 210 | 附表二: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建安重置价格表 结构类型 | 房屋建安重置价格 (元/㎡) | 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钢 混 | 943 | 钢筋砼框架、排架梁柱承重和混合结构承重体系,标准砖围护墙体,现浇或预制楼板;平面布局合理;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安装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砖混一等 | 840 | 砖墙和钢筋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合理;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砖混二等 | 805 | 砖墙和钢筋砼(或预制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基本合理;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安装普通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 砖木一等 | 736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标准砖维护墙,木结构材料规整,材质中、上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中、高级;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室内、外装饰标准;平面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砖木二等 | 702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普通;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平面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 砖木三等 | 656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或较低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简单;室内外装饰普通或无装饰;平面布局不太合理;设施、设备不配套且不齐全。 | 简 易 | 288 | 土坯、砖坯、竹木等简易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或石棉瓦或油毡或玻璃钢瓦等屋面;室内外普通装饰或无装饰;设施、设备不配套、不齐全。 |
说明:上述房屋建安重置价格基于以下条件: 1、建筑物全新状况(基于十成新),达到合格等级质量标准,能满足一般使用功能。 2、本房屋建安重置价格不包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费用,室内外装修费用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补偿。 3、本房屋建安重置价格不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建房审批手续费、管理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 4、标准中的单位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 5、具体补偿单价根据建筑物结构等级结合成新度确定。 6、仅限于本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