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3-7-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知情权公开受监督
问:最高法院为何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答: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具有操作简便、及时快捷、成本低廉、即时互动等一系列优点。人民群众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搜索和阅读,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这种做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每一份文书都将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主动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
问:最高人民法院的哪些裁判文书会在网上公布?
答: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
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而是将上网公布作为针对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固定下来。
有指导意义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上网
问: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布?
答: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同时,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裁判文书不能上网
问:裁判文书有没有不能上网公布的例外情形?
答: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所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够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
考虑到保密原则是调解的内在要求,从尊重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调解书和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不应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规定,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暂行办法,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案件承办部门经审核后认为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