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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国土征告字[2013]05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23日皖政地[2013]214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歙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歙县2013年第2批次歙2013-18#城镇建设用地,拟用于循环园区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村、位置: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郑村镇向杲村(红门里),四至范围:东至向杲村集体土地,西至向杲村集体土地,南至向杲村集体土地,北至皖赣铁路。(附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3.5985公顷(合53.9775亩)
被征地村(组)
| 地 类 | 面积(公顷) | 向杲村村委会 | 建设用地 | 3.5985 | 合计 | | 3.5985 |
四、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公布的郑村镇所在乡镇级别标准执行。
五、青苗和地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房屋等附属物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2]120号)文件精神执行,地上房屋建筑物按照如下方案补偿:
1、安置地点
向杲村北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新村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
2、搬迁安置方式
①、宅基地置换+重置价补偿自行建设
(1)拆迁有主房的搬迁户按“一户一宅”原则,安置每户宅基面积约120平方米——140平方米,每户规划自建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240平方米。
搬迁房屋的测量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结果公示。
(2)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按建安重置价根据不同结构、等级,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结构类型 | 房屋建安重置价格
(元/m2) | 结构、装饰及设备标准 | 砖混一等 | 840 | 砖墙和钢筋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合理;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砖混二等 | 805 | 砖墙和钢筋砼(或预制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基本合理;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安装普通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 砖木一等 | 736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标准砖维护墙,木结构材料规整,材质中、上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中、高级;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室内、外装饰标准;平面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 砖木二等 | 702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普通;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平面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 砖木三等 | 656 |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或较低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简单;室内外装饰普通或无装饰;平面布局不太合理;设施、设备不配套且不齐全。
| 简 易 | 288 | 土坯、砖坯、竹木等简易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或石棉瓦或油毡或玻璃瓦等屋面;室内外普通或无装饰;设施、设备不配套、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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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用房,可按实际经营面积在实行住宅补偿基础上另行增加200元/m2一次性补偿。
②、宅基地差价结算:等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180元/m2互找差价。
③、各类附属物及房屋装修补偿费参照歙房字2009[5]号文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住宅院内或院外合法范围内的空地按60元/平方米计价。
④、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选择的安置房规划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1720元/m2扣除成新差价补偿(成新差价表附后)。
⑤、自建户签订协议及保证条款,按提供的统一图纸施工,严格按统一规划执行,外立面及其建筑色调、风格、高度、材料等保证统一,并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自移交宅基地后4个月)完成。不符合统一规划的保证自愿接受处罚,自行整改或拆除。
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总补偿款分期支付,首付60%,另20%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验收符合统一规划后付清,20%余款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自移交宅基地后7个月内)腾空被拆迁房屋后付清。
3、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拆迁户可以选择异地自行过渡和原房就地过渡,过渡期限为签订协议取得宅基地后7个月。其中选择异地自行过渡的,自腾空房屋后7个月内,按每月每平米10元支付临时过渡费。选择原房就地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4、相关补助
①、选择原房就地过渡的,按8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支付搬家费;
②、选择异地自行过渡的,按8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支付搬家费。
5、其他:
①、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迁移补偿费参照歙房字[2009]05号文件标准支付,水卡、电卡等户头一并交由拆迁人收回。
②、选择安置房宅基地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相挂钩,搬迁户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
③、对个别住房面积较小且生活困难无力自建安置房的搬迁户,可由本人申请,按“面积就近”原则在冷水铺安置区选择单元房实行产权置换,并参照结算互找差价。
④、被拆迁户腾空交房时必须保证房屋及附属物完好无损,若有损坏按相应补偿价值从末次余款中扣除。
⑤、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自动放弃。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歙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表: 被拆迁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筑年代 (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 | 3年以内 (含3年) | 3年以上至7年(含7年) | 7年以上至12年(含12年) | 12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 | 20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0 | 0.9 | 0.8 | 0.7 | 0.6 |
差价换算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安置房屋(新房)结构 被拆迁房屋结构及成新
| 砖混 | 砖 混 | 一等 | 十成 | 0 | 九成 | 40 | 八成 | 60 | 七成 | 80 | 六成 | 100 | 二等 | 十成 | 40 | 九成 | 80 | 八成 | 100 | 七成 | 120 | 六成 | 140 | 砖 木 | 一等 | 十成 | 20 | 九成 | 60 | 八成 | 80 | 七成 | 100 | 六成 | 120 | 二等 | 十成 | 40 | 九成 | 80 | 八成 | 100 | 七成 | 120 | 六成 | 140 | 三等 | 十成 | 60 | 九成 | 100 | 八成 | 120 | 七成 | 140 | 六成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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