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3〕102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我县徽城镇旸村、七川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3年12月31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歙县2013年第6批次歙2013-20#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用于二环路建设(七川至呈歙路路段)。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位置及面积 1.被征收土地村、组:徽城镇七川村一组、二组、陈川组、张川组,旸村村虬村组、水川组; 2.征地位置:徽城镇七川村一组、二组、陈川组、张川组,旸村虬村组、水川组。南起呈歙公路,北至七川村,接二环路富堨段。东西均为旸村和七川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以批准红线图为准(见批准红线图); 3.征收面积、地类:征收面积约3.5856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五、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以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2〕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通过货币途径安置农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六、登记期限和地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或者乡镇征地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4年5月23日
(批准红线图和批复文件已张贴)
来源:歙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