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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民营企业告赢县政府,如今四个多月过去了,公司还没得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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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歙县民营企业告赢县政府
        如今四个多月过去了,公司还没得到任何赔偿

      土地被征收,自己却并不知情,上访七年也没讨回个公道。后来走上了司法诉讼之路,经过7个月的法律诉讼,程云土和他的春宜米业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一起民营企业状告县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上的案件,2014年7月10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原告程云土1945.16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如今,四个多月过去了,判决早已经生效,可是,时至今日,程云土和他的春宜米业公司还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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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云土手拿法院判决书在公司办公室里陷入沉思
   
贷款引出风波
     今年52岁的程云土,歙县人,黄山市春宜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下肢残疾,靠拄着拐杖走路。日前,记者采访了这位身残志坚的民营企业家。“我从不怨天尤人!”见到记者,程云土非常坦诚地道出了自己的心声。程云土说,他虽然是个残疾人,但从不怨天尤人,不抱怨、不等待、不祈求。这么多年来,他拖着残腿,拄着拐杖,兴办粮食作坊。
    据程云土介绍,他从1993年开始就兴办粮食加工厂,春宜米业公司是他2004年创办的,是集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和储备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了安徽省粮食行业的龙头企业。
“为了这征地拆迁,搞的我是焦头烂额。自己的土地被冻结,贷不到款,老厂房的设备无法运转,新厂房设备还没完善,原材料没钱买,生产无法搞,为了企业运转,我目前是债台高筑,企业面临极大困难。”程云土如是说。
    在春宜米业公司办公室里,记者看到,各种荣誉奖牌挂了整整两面墙,“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残疾人创业之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黄山市著名商标、黄山市民营企业100强企业、扶危济贫、情暖人间”等等好几十块牌匾。
    谈到和歙县政府打官司,程云土很无奈。“我从来没想和县政府打官司!”他告诉记者,公司原来位于歙县桂林镇金三角中心地段。2006年12月,因业务需要,春宜米业公司向歙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却被告知,春宜米业公司坐落的地块已被纳入歙县县城总体规划,按照相关规定不宜作为被抵押物设定抵押,也就是说,春宜米业公司不能申请到贷款。这可怎么办?生产、买原材料都需要资金,这可急坏了这位刚强的汉子。无奈,程云土只得寻找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情况,经过努力,相关政府部门也解决了春宜米业公司的部分问题。但所属程云土个人的4.5亩土地一直没有解决,导致春宜米业公司建设在该地块上的厂房和设备一直闲置而无法使用。为了解自己所属的4.5亩土地的现状,2012年12月17日,他向歙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来得到的答复是,该宗土地早于2006年就被安徽省政府批复征收,并于2008年3月出让给了华通物流公司。自己所属的土地怎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了别的公司呢?程云土怎么也想不通,并多方交涉,最后还是没有结果。为弄清事实真相,程云土聘请了律师到歙县国土局查询,才得知自己所属的4.5亩土地已经被登记到华通物流公司的名下。
                                                                            无奈状告政府
    “七年的上访路,对我这样下肢残疾的人来说多难?”说着,程云土用手背擦了一下自己的泪眼。“打官司不是我的初衷,纯属无奈之举。省市县我都跑了,七年时间,吃的苦就不讲了,遭罪啊!”程云土说,他相信法律,法律一定会给他公道。
    程云土对记者说,他认为,因建“华通物流中心”项目,自己所属的4.5亩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歙县人民政府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征地行为,给他和春宜米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促进歙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他所属的4.5亩土地行为违法。
     程云土接着说,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12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事实
    记者在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上看到,该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对事实进行了认定。
    2006年7月,歙县人民政府因建设歙县商贸物流中心项目需要,决定将歙县经济开发区二桥南侧以东、金三角大转盘以西区域作为开发区商业物流配套用地,由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歙县桂林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006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皖政地(2006)787号《关于歙县2006年第五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在该县三个镇境内征收土地用于村庄建设,该批次批准征收的歙县桂林镇境内的集体土地属于该县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用地的一部分。程云土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用于春宜米业公司生产的楼房、平房、厂房、墙院等1945.16平方米土地及春宜米业公司另行占用的10000平方米土地,均位于被征收的地块内。2008年1月经歙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歙县商贸物流中心的土地由华通物流公司竞得;同年3月,歙县国土资源局与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其中所属程云土的1945.16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华通物流公司。2008年10月10日,原歙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华通物流公司的申请,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期限自2008年10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华通物流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故拆迁许可证到期后废止。
    经原歙县建设局批准,同意春宜米业公司搬迁选址,2013年5月10日,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春宜米业公司经多次协商,就10000平方米土地征收达成拆迁协议,但对于登记在程云土名下的用于春宜米业公司生产的楼房、平房、厂房、墙院等1945.16平方米土地和建筑部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记者注意到,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歙县人民政府未就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6)787号《关于歙县2006年第五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发布征地公告,其组成部门歙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政府违法败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歙县人民法院在(2013)歙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上明确指出,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皖政地(2006)787号《关于歙县2006年第五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歙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征收土地职责时,在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而其组成部门歙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情况下,将包括程云土、春宜米业公司在内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出让给华通物流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因此,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涉及程云土名下用于春宜米业公司生产的楼房、平房、墙院等1945.1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法。
    记者看到,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表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原告程云土1945.16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据介绍,从2014年7月10日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歙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原告程云土1945.16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依法判决已经生效。
程云土希望,政府能够依据法院的判决,尽快赔偿他的损失。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法学专家观点
    针对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安徽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王方东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判例,值得其他法院学习。
    王方东说,原告经过七年的上访没有解决问题,转过头来再走司法程序,状告县政府,并最终取得胜诉。这是一个好的开端,符合最近中央提出走法治化治理国家的思路。对改革信访制度,把一部分信访引到司法程序中来都将起到积极的影响。
    王方东说,从该案来看,一个县级法院敢于判决县级人民政府败诉,在当下的中国也为法院敢于坚持客观公正,树立法律之上的法治精神带了个好头,同时也为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然,更让我们老百姓看到了法治的希望,坚信走法治之路的决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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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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