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97万元启动农民新村二期工程建设,再通过出售宅基地的方式,使得项目资金充足起来。但是,有钱了还要看怎么使用。否则,像被告人胡某这样擅自挪用村委会项目建设资金300万元,进行非法营利活动而获刑便不值当了。最终,原审徽州区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现年51岁的胡某系徽州区呈坎镇呈坎村委会原主任。2011年3月初,胡某未经呈坎村委会集体决定,擅自取出龙溪农民新村二期项目资金130万元,连同其个人的75万元,以个人名义一道借给徐某,8个月后才归还。同年3月22日,还是应徐某请求,被告人胡某未经呈坎村委会集体决定,擅自取出龙溪农民新村项目资金170万元,连同其个人资金30万元,一并借给了徐某,约定利息1.5分。2013年1月,徐某就此支付给被告人胡某50万元的利息。 2014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在徽州区纪委调查胡某相关违纪问题时,其主动交待了挪用呈坎龙溪农民新村二期项目资金3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身为呈坎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3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