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敲诈勒索 2012年年末,在对上述调查报告表示不满之后,陈文艳迎来了矛盾不断升级的2013年。2013年2月13日、7月4日、10月3日,她因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行政拘留10天。 2013年10月13日,是她行政拘留期满之日。陈文艳称,那天,警察表示要送她去看病,“最后我被送到了看守所。我说‘这不是看病的地方’,警察开始谁都不说话,后来说‘希望你配合’”。 这一天,陈文艳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天后被批捕。接下来的1年,她在看守所中度过。 “说我敲诈?我这辈子也干不出这个事儿,我敲诈谁了?”当得知自己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时,从北京被接访回遵化的陈文艳震惊了。 2014年6月3日,遵化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文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持续缠访的方法相要挟,向接访及稳控工作人员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文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认定,自2012年以来,陈文艳先后31次以学校优秀教师评选、职称评定、奖金发放等问题到北京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持续缠访,其间遵化第二中学的工作人员多次去北京接返陈文艳,陈文艳先后7次以“不给钱不回遵化”相要挟,向接访的老师及稳控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1.69万元。曾前往北京接访的遵化二中校长、4名副校长、保卫科长等均出具证言称,这些钱是陈文艳主动要的。证人证言显示,这些都是经过校长批准的,经费由学校开支。 陈文艳对此予以否认。她表示,自己从未主动索要钱财,每次都是学校主动提出要报销交通、医疗费用,此外,“费用没有1.69万元这么多,只有四五千元”。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找到了校长、副校长等多名证人,其中多名证人婉拒采访,另有一人表示“笔录是真实的,其他的不做解释”。 陈文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1日,陈文艳被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被判无罪 不想再上访 张建国在重审时提交的证言中称,陈文艳每次上访都由学校老师接回来,每次给钱的老师都向张建国请示,张建国再向相关领导请示。 据张建国称,陈文艳每次上访,信访部门都指示学校把她接回来,接不回来会影响北京的公共场所秩序,影响整个河北省的形象。他认为,陈文艳就是抓住了这一点,才以“不给钱不回来”为由要钱,让接访老师不得不给。 对于索要钱财的说法,陈文艳在重审中再次否认。 事实上,接访并非学校员工的意愿。一名出具证言的教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不清楚陈文艳为何总是上访,至于自己接访,“只是上面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 2015年8月2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文艳无罪。 记者注意到,对于事实部分,重审判决与原审并无太大区别。重审判决认定,陈文艳多次到北京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持续缠访,并受到治安处罚。陈文艳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期间,对接访人员提出不给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回遵化,接访人员为完成任务,经请示校领导后,共给付陈文艳现金1.69万元。 但是,关于该行为性质的认定,重审与原审天壤之别。 重审认为,遵化二中给陈文艳接访的费用是以报销路费以及吃住费用形式给付,且接访老师均证实接访陈文艳是完成稳控任务,给陈文艳钱是经过校领导的批准,不能认定陈文艳采取了威胁或要挟接访教师或校领导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重审还认为,遵化二中作为事业单位法人,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校领导批准给付陈文艳财物系职务行为,给付的财物系单位财物。 重审还否认了“恐惧”的说法。判决称,陈文艳虽然给校领导和接访老师完成接访任务产生工作上的压力,但陈文艳“不给报销路费等费用不回遵化”的行为不能让学校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也不应让老师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从而使其被迫交出财物。 陈文艳告诉记者,对于判决中认定她索要钱财的说法,她不认同,但不想上诉,“担心案子一时半会儿还是没结果,又不让我来上课了,这也不是不可能”。 “案件是为了阻止陈文艳上访而人为制造出来的。”陈文艳的辩护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经奎认为,政府有义务妥善处理上访人提出的要求,如果公职人员先支付费用,然后启动刑事程序,以“敲诈勒索罪”将人送进监狱,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一个诚信公正原则。 陈文艳目前最希望的,还是对信访的问题能有个说法。她表示,自己不希望把谁给“揪”下来,但是想知道当时对她的举报是怎么调查的。 但陈文艳已经不想再上访了。 国家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也已启动。2013年11月,国家信访局确认不再对各省份进行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和通报,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点对点、一对一”的通报制度。 “信访,没法儿说能解决事儿,也没法儿说不能解决事儿。”遵化二中一名校领导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