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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修订完善《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 一是严格控制公务车辆配备及更换。明确了公务车辆配备原则、配备标准和更换时间。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或需要更换的,报废的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检测并出具同意报废的检测报告,更换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并将处置情况及相关复印件报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可按购置报批程序进行报批。二是严格履行公务车辆报批手续。公务车辆购置或更换,必须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歙县公务车辆购置审批表》,如实填全后报县财政局、县纪委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三是严格公务车辆日常管理。要求公务用车单位制定具体的调度管理办法,做到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油卡管理、规定投保、安全行车和非工作时间定点停放。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重申了公务车辆管理“十不准”纪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公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配车,或超标准配车的,由县纪委予以收缴,交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处置,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反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将严格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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