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杨俊山决定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督察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一级警务专员杨俊山(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俊山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俊山,曾用名杨峻山,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内蒙古敖汉旗人,研究生学历,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 2021年8月9日,杨俊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督察长,自治区公安厅一级警务专员杨俊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俊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利用职务影响在干部职工的考试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为家属和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从政原则,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工作失职渎职,将不具备人员予以录用;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在高校考录、公务员面试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杨俊山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杨俊山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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