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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畜禽养殖从业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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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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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4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来源:歙县融媒体中心

广大朋友们:

歙县是皖南地区畜禽养殖大县,年饲养生猪约43.4万头、家禽约293.1万羽,畜牧业在保障民生民计、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推动我县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各乡镇对可养区范围进行了调整,部分乡镇划定了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区。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行为,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养殖场选址。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可养区内选址,坚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红线,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特殊区域。欢迎广大乡村事业爱好者、农民朋友们,积极前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咨询、办理养殖场选址事宜。

二、配合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退养。目前还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的规模养殖场,要有序实现关停退养。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于2024年底前完成关停退养;粪污处理设施完善、资源化利用到位的,在2024-2026年完成关停退养。凡经合法程序办理养殖手续的养殖场(户)关停退养,将按奖补标准予以全额奖补,并鼓励和支持搬迁至可养区或高质量发展区进行养殖;对未按合法程序办理养殖手续的养殖场(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奖补按照一定比列酌情予以奖补。2026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将全部予以取缔,对未按要求时限进行关停的养殖场(户),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乡镇予以拆除。

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或备案手续。符合用地条件的,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及时办理设施用地备案手续;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应到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水域或者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依法取得水利部门审批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一般耕地、园地等符合用地条件并已建成的养殖场应按照程序补办手续。

四、提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根据规模大小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或存栏2500头以上的),肉牛存栏1000头及以上的、奶牛存栏500头及以上的,羊存栏1500头及以上的,蛋鸡15万羽及以上的、肉鸡30万羽及以上的,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余规模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养殖场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网上备案。

五、配套建设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和消纳土地。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正常运行。参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标准,储备足够消纳养殖场产生粪污养分还田利用所需要的土地,并签订《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书》。

六、完善养殖档案。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如实记录畜禽生产、免疫、用药、消毒、诊疗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档案记录要完整、及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按要求推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七、严格检疫制度。畜禽对外销售要严格履行产地检疫制度;从省外调入动物,到金山指定通道检查站备案方可调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疫病监测、检测工作。

八、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养殖主体应及时向乡镇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离防止疫情扩散。不出售、不转运、不乱抛、不宰杀发病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并按相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编造和散布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查处。

最后衷心祝愿各养殖场(户)畜禽养殖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歙县农业农村局         

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分局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歙县林业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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