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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黄山眷恋 于 2010-8-11 13:51 编辑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以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它既承接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优秀部分,又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地优化、改革、组合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所以,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中最具有活力的动力源泉。
由于这种创新机制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扬弃”,故而有必要对历史性的社会管理机制优秀传统尤其是卓有成效的管理体例进行研究,汲取其精华及有益的经验,从而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适合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传统的徽州宗族社会管理机制的创立、完善和发展,对徽州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的体例研究为视野,着重谈谈对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管理机制的借鉴作用。
一、徽州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渊源、特点及影响
总体上看,历史上,徽州几千年的稳定的社会形态充分说明了徽州宗族社会和谐的管理机制的创立、完善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归结为程朱理学思想感化、徽州文化的传播、宗法制度的约束、文会乡帮组织的网络化管理四个方面的整体作用的发挥。
从徽州传统社会和谐状况看,传统中国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上,县是基本的政治单位。据统计,汉代设县1587个,唐代设县1573个,宋代设县1135个,明代设县1385个,清代设县1300个,数量变化不大;在汉代,中国仅有6000万人口,而在清代,人口已突破4亿大关。县的增加和人口增加极不成比例。
就徽州来说,自唐代固定为6个县后,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各县辖土面积多者达3173平方公里(婺源),少者亦达847平方公里(黟县),境内人口少者数万,多者十数万,到清朝人口鼎盛朝,大的县份的人口竟达50万左右(歙县)。很显然,一位县官和县衙门中为数不多的公职人员是无力管理这样的广土众民的,朝廷也不鼓励县级官员直接到乡村中去活动,明皇朝甚至还颁布过限制县官下乡扰民的明确命令 。
回避制度是中国的一项重要行政原则,在讲究亲缘之情和桑梓之情的社会中,它旨在切断官员与他的故乡和宗族的直接联系以减少徇私舞弊的地方割据势力出现的可能性。但是,这一制度也使本来就缺乏行政和管理经验的官员置身于陌生环境中,他对他统治的这一方土地和人民几乎全然不知,更遑论有效的管理。然而,古徽州县级以下的乡村社会并未因此导致平和秩序的丧失,无政府状态的混乱局面很少出现。这不能不归功于古徽州县级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及其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它们填补了县衙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的政治空白。
我们再来看古徽州县衙以下地方自治组织机构特征及其管理模式。早在先秦时代,地方政府即对乡村组织的建设十分重视。周代有“国”与“野”的区分,据《周礼》记载,“国”中的乡村组织为“六乡制”:“五家为比,使之相聚。五比之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碉。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野”中的乡村组织则为“六遂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周礼》所说的周代乡村管理模式有可能不是周代实情,但亦有一定事实根据。更重要的是由于此后历代均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周礼》的这种理想化的乡村组织模式便成为历代君主治理乡村的组织原则,尽管各代的具体组织方式和名称不同。到明代,乡村组织主要为里甲制,每里110户,从中推举出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在10年中每人轮流实际充当一次里长;余下的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在10年中各户的要轮流充当一次甲首。里甲制的主要目的是征发赋税和徭役,后来逐步增加了教化民众和维持治安的职能。
清代继承了明代的里甲制,又将明代中后期一些地方官员倡导的保甲制固定成为正式制度,由10户组成1牌,10牌组成1甲,10甲组成1保,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后来也逐步担负起里甲所负责的工作,以致里甲制和保甲制变得模糊不清,许多学者误会成为一种制度。
徽州宗族社会的形成有其历史的渊源,有其不同于其他宗族社会的特点。《白虎通•宗族》曰:“族者何也?族者,凑坦,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在徽州,聚族而居是维护封建宗法的需要,也是徽州宗法建制的重要表现之一。
清人赵吉士《寄园寄所寄》中这样描写道:"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九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子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挂一抔;千年之放,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陈去病在《五石脂》一书中也说:"徽州多大姓,莫不聚族而居。" 民国《歙县志•风俗》还指出:“邑俗重宗法,聚族而居,每村一姓或数族,姓各有祠,分派别复祠。”徽州一带以姓氏为基础划地聚居,一村一姓现象相当普遍,而且世代相沿,根深蒂固。如古歙篁墩为程氏世居,棠樾为鲍氏世居,唐模为许氏世居,江村为江氏居,潭渡为黄氏世居;黟县西递为胡氏世居,屏山为舒氏世居;绩溪西关为章氏世居,上庄为胡氏世居等。随着徽州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姓氏杂居的村落也逐渐增多。
每一个单性聚族而居的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宗族机构。应该说,聚族而居并不是徽州独有的现象,但徽州宗族的牢固程度的确具有典型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汉代以来,许多北方大族逃避于此以避战乱,正如方志所说,“家多故旧,自唐以来数百年世系,比比皆是。”这些人本来即有族居的基础,迁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更加强了族居趋势,再加上徽州受战乱冲击较少,这些大族得以维持下来,甚至为其他族姓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宗族组织模式。
第二,族居可以增强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有利于劳动协作,兴建需要较多人手参加的水利工程。
第三,传统文化的价值准则对大家庭和族居持高度赞同态度,为族居和宗族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力量,作为程朱理学的故乡的徽州地区受这种观念影响更深。
第四,徽州人大量外出经商也强固了宗族力量,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可以提供维护宗族组织的财力,另一方面宗族组织也可以在他外出经商时对他的家庭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最后,徽州大族之间的雄长相争和械斗既是宗族力量发展的结果,又反过来强固了宗族组织。还应指出,这一切实际上又可以归结为县级以下正式行政机构的缺乏和无效。
宗族的组织构架可以视作为官僚制的对应物。由于人口数量、社会地位和所在在区域的不同,徽州各宗族的结构不尽相同,但差别只在层次和职务的数量多少方面。典型的徽州宗族结构是全族设一族长,族下按血缘亲疏分为若干分房,设房长。分房领有数个致数十个家庭。有的宗族还设有“宗子”。宗子是周代宗法制的产物,意为大宗的嫡长子。对大宗来说,他是家长,对群小宗来说,他是族长。
由于当时宗法制和封建制连为一体,宗子可以继承爵位,主持始祖庙的祭祀。族长的产生则不是依靠辈行和年龄,而是“择合族所共服者公举之”,当然事实上族长一职很容易为有财有势而未必有德者把持。族长之下,还设有若干名目不同的助手,分管礼仪、财务、教化等方面的事务。族长在祭祀祖先时担当主祭人,代表全族管理族产,还有责任表彰善行,纠正过失,调解族内纠纷。
在徽州,里甲制和保甲制实际推行中,并未为了户数的整齐划一而将原有的自然村落单位完全打破,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单性村相适应的里甲与宗族相重合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征办赋役和治安事务的里长、甲首等人员的地位在宗族首领之下,他们只负责一些具体事务,较重大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宗族机构解决,当然有时宗族首领同时也是里长、甲首的承担者。
第二种情况是由两个姓氏以上杂居而聚形成的村落,《休宁茗洲吴氏家记》有这样的记载:“县定每保立约长,十家为甲,我保李齐云为约长。” 由此可见,不同姓氏被组织在一保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保甲仍然必须与宗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不经过吴氏宗族机构,李齐云是无法对吴氏宗族成员发号施令的
总起来说,里甲、保甲这些因官府倡导或命令而建立的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与官府有关的各种具体事宜,但并无明确的权力,其职责的履行有赖于宗族机构的支持。许承尧甚至认为“里约坊保绝无权焉”成为徽州社会的重要特征---“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宗族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机构,大多数事情在宗族内均可解决。有些事情——比如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家庭的重大矛盾——宗族组织解决不了,他们则提交“文会”调解,而不是里约坊保这类的乡村组织,这也可以窥知里约坊保近乎宗族的“附庸”。《新安竹枝词》中对此亦有描绘:“雀角何须强争斗,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从古徽州乡村管理机制特点看,具体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感化教育作用;
(二)徽州文化的传播中的强化作用;
(三)徽州宗法制度(祠堂、谱牒、乡约宗规家法)的约束作用;
(四)文会、乡邦的网络化管理作用。
第一、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感化教育作用。
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感化教育形式上要借助于严密的徽州宗族组织网络化的推动,而维系徽州宗族的就是徽州宗法制度(祠堂、谱牒、宗规家法等)。那么,徽州宗法制度如何形成的呢?
从原始氏族时期看,宗法制度处于萌芽状态,是为了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区别氏族的亲疏。到了周代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从而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管理体系。所以,宗法制度其实是我国龙山时代以祖先崇拜为载体,以西周宗法制度为典型并经历代儒学家们不断改造而绵延下来的,以一定地域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以父(夫)权、族权(家长权)为特征的包含有封建专制统治内容的宗族或家族制度。
宋代以后,我国的封建社会进入了后期,受生产力发展和激烈的社会变革的影响,租佃契约制的地主经济迅猛发展。从而形成了以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度完全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后期近千年的历史时期中同封建政权、封建礼教纠合在一起,起着长期而深刻的影响。
徽州宗法制度形成源于中原名门望族前往徽州本土历史著名的三次大迁徙。即两晋之时的"永嘉之乱"的大迁徙、唐代"安史之乱"和"黄巢起义"的连年战乱的大迁徙、两宋的"靖康之乱"时的宋室南迁的大迁徙。
三次大迁徙的结果,中原的皇亲贵戚的士族入落徽州,聚族而居形成了一个个以族姓命名的村落,包括宗族乡党、佃客、部曲等庞大的家族体系。他们一方面有保持原有望族名门的社会心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增强土风民俗和适应性。为了有别于他族,加强聚族而居的内部管理体系和抵御外部冲击的防备机制,强化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建立一套等级森严,排列有序,行之有效的族规家法为主要内容的宗法制度来统领氏族和实行村落自治是族人首要选择。这样,制定族规家法、修订族谱、祭祀祖先,强化族人的经济势力和统治地位、提倡封建伦理道德、敦本睦族、教育族人、传播徽文化成了徽州宗法制度的重要部分。
徽州宗法制度除了具有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的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徽州本土的地域性特征。
其一、宋明清新安理学思想成为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脉络和灵魂。尤其是朱熹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等级制度以及朱熹倡导的儒家“礼仪”“忠孝”“德治”“贞节”观念成为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
宋代理学家朱熹尤为重视宗族伦理,撰修《家礼》等书,这些理学思想和观念影响和引导着徽州宗族族规家法乡约的构建。这样,以尊祖、敬宗、睦族为宗旨,根据理学的伦理纲常制定宗规家法,约束族众。“尊祖”必叙谱牒,“敬宗”当建祠堂,“睦族”需有族产赈济。有谱,有祠,有田,成为这种新的家族制度的特征,同时也是徽州宗族社会形成的标志。这样,以程朱理学思想为根基的徽州宗族社会和谐机制雏形应运而生。
为了加强对族人乡里的感化教育引导表彰,族规家法以宗法形式通过建祠堂、修谱牒和隆祭祀等一系列活动达到稳定徽州社会的目。 谱牒的修撰是为了明世系,明世系的目的是为了“使后之子孙知其所自,冠婚丧祭之会,喜忧庆吊,尊其尊而长其长,老吾老而幼吾幼,亲亲之义,循循有序,礼义之风蔼如也!” 明初许士容也认为修谱是为了“原本始,别尊卑,正彝伦,明齿序而敦世教也,盖不可失之不修”。可见,徽州人修谱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用儒家思想来维护尊卑等级秩序,加深宗族内部的人际规范。除此之外,修谱还可以通过对族人事迹的记述,起到彰善除恶的作用。
其二、以徽商经济为支撑,弘扬传播徽州宗族文化,修谱、建祠、置族产、建书院、办义学、兴学田特征更为突出成为徽州宗法制度另一特点。尤其是对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中庸”“平和”文化的传播尤甚。自元代起,朱子之书列为科举必读之书,天下读书士子莫不朝夕诵读。而徽州人读朱子书,则又有更为深厚的桑梓之情“以邹鲁之风自待,而以朱子之风传子若孙也。” 由此朱熹理学对徽州政治、经济、学术、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徽州人无论为官、为商、为农多依朱子家礼为行为准则,数百年来,徽州文风炽盛,人文蔚起,名家辈出,风俗淳厚。由此,在环境上营造了以徽州文化为代表的和谐氛围。
其三、以族规家法乡约为主要内容的徽州宗法制度地域性特点比较突出,尤其是不同族规虽然尊祖、敬宗、守节、睦族等“三从四德”“君臣父子”宗法等级等内容上大致略同,但却适用不同宗族族姓命名的村落乡里,带有强烈的地域性特点。而且不同宗族杂居大村又是以不同宗祠宗族划分族界,而不同村落又以会所和乡约为纽带形成宗法制度治理下井然有序的严密的网络。这样,在制度层面上更加有效地巩固了和谐体制的确立。
(一)徽州宗法制度通过教育对族人的灌输达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感化作用。
徽州宗族对族人的教育十分重视,并体现在族规家法中。在古徽州,“十户之村,不废诵读。”知书达理,儒学成风不仅是族人一种风尚,而且是光宗耀祖,弘扬族规家法的传统。由于徽州人笃信“几百年人家无非积善,第一等好事只是读书”(西递村楹联),于是“山间茅屋书声响” ,族人子弟们发奋攻读,纷纷跻身科举仕途。清雍正《茗州吴氏家典》记载:“族中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值得一个两个好人,作将来模楷,此是族党之望,实祖宗之光,其关系匪小。”对族人进行程朱理学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熏陶和教育,对于名门望族确实“关系匪小”,不仅仅“有光于祖”,而且是“族党之望”。
所以,通过族规家法形式将对族人教育列为族人一等大事,同时又借用徽文化教育形式和内容强化宗法制度的传播和完善,对于名门望族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的强化无疑是有效的途径和手段。而在徽州除了文化教育传播和宗法制度教育强化与江南其他地域形式相同外,还有一个特征即是徽商对徽州文化和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传播和发展的影响,成为经济上的支撑。支持族人就学的徽商,可望“投我木桃,报以琼瑶”。徽商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宗族,离不开族中官宦的支持,更离不开徽州文化熏陶和辅助。所以,徽州宗族及宗法制度、徽商、徽州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徽州社会“生物链”的三个环节。
此外,在认宗强族中,族人为了强化宗法制度建立了众多的书院会社,由族人中的商贾对郡县书院资助,扩展宗法文化的传播的深化。
民国大学士许承饶在《歙事闲谭》中记载:“明天启中,吴氏有名宪者,始自歙迁于杭,为杭始祖……杭之有商籍乃宪倡之也。宪法与一时知名之士,考地吴之阳,建书院,以祀朱子,岁时登拜,更立期会文章,今所谓紫阳书院是也。” 这里,徽州商人吴有宪等争得了徽商在杭州的商籍,并在杭州建立尊文书院,讲授程朱理学,传播宗法文化。徽州商家在寄籍地兴学倡儒不仅促使宗法文化异地传授的昌盛,而且也推动了徽商的生存和发展,更有利于官商结合,牟取更大的利益,从根本上促进了宗族和宗法文化的发展。
徽州宗法族规对族人的教育和灌输除在会馆书院讲学中传播外,还有两种形式一是借助祠堂场所和祭祀形式进行,二是通过缮列粉牌,悬挂祠堂方式潜移默化地将族规中的忠君、尊祖、敬宗、正名分、倡孝悌、睦宗族、严门弟等封建伦理道德内容对族人进行灌输。《华阳邵氏宗谱•新增祠规》这样记载:爰集族众,将祠规公同核定,缮列粉墙,悬挂祠内,俾有遵守,用垂久远。
(二)、徽州宗法制度的管理约束作用 出于维系家声的考虑,徽州宗法制度中还规定了对族人本身、持家等方面的要求和禁约。族规大多充满着“务本业”、“禁奢靡”、“习勤劳”、“考岁用”、“崇厚德”、“端好尚”、“严约束”、“慎婚嫁”这一类的戒条,并不厌其烦地教训族中子弟力图上进,克绍家声,要求对子弟中器宇不凡、资禀聪明者要精心培养,以期他们有朝一日取得科第功名,可以光宗耀祖,同时又禁止族人从事所谓的“贱业”(衙役、戏子、吹鼓手、理发匠等),还繁文缛节地规定了许多禁约,如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宿娼,不准斗殴,不准穿着华丽衣服等等。这种禁约在族规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不是由于族规制订者特别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而应该看作是着眼于保障宗族根本利益的深谋远虑。
宗法制度还规定了对违反族规家训、败坏纲常名教、损害了封建国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族人的处罚办法。族长在祠堂对族人行施处罚权是封建族权最威严的表现形式。这种处罚权和处罚办法也明文载于族规家训。族人违反族规而需要责罚,分轻罪、重罪两种。所谓轻罪,是指对父母奉养不周,不敬长上,不听教训,口舌有过,惰怠游荡等等,一般说来,对这类过失的处罚仅止于训斥、罚跪、罚钱米、杖责而已。
所谓重罪,则指情节严重的违反族规和封建国家法律的行为,如殴打父母、祖父母,偷盗祖坟树木,以及交结非人,奸宄不法、邪教惑众,造反抗命等等。对犯有重罪的族人的处罚十分严厉直至处死。《陈氏宗谱•惩恶》则力主对严重触犯封建国家法律者,“家中亦断不可恕”,“或鸣官而置之死地,或重责而摒之远方,各随之轻重而处之,父母回护者同咎”。送官究办以外,还可由本族私刑处死。
(三)徽州文化传播对徽州宗法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作用 徽州作为朱熹传播理学的重要场所,深受朱熹理学的影响,特别是朱熹亲订的《家礼》对徽州氏族影响尤深,“人们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疏,无不井然有序”。而徽商的成功则为强化宗族的凝聚力提供了物质条件,通过建祠堂、修宗谱、置族产、建书院、办义学、兴学田等,宗族文化得到更加认同和强化,宗族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外来氏族为了生存,也需要借助宗法制度和宗教文化来强化宗族的凝聚力。这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徽州社会超强的封建宗法制度,成为徽州文化的一大特点。
这种互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了一个超稳定的徽州社会结构,为徽州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长期安宁稳定的环境,有利于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宗族文化所强调的团结互助,共同创业的理念又有利于整合宗族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在封闭、保守、小规模经营的封建小农经济状态下显得更富有经济竞争力。
(2)从徽州宗法制度崇尚儒学,推崇读书尊教的表现形式和教育功能深化了徽文化兴起和传播。徽州各宗姓家族普遍重视兴学育才,倾力栽培莘莘学子,期望自己子弟荣获功名。古代徽州“两多”:为官者多,商贩者多。这应当归结于宗法制度载体的宗祠文化的作用。徽州宗祠不少内设文学馆,利用宗祠培育、造就文化人才,还通过宗祠田产收取租谷,设立“学谷奖学制”,而且祠规规定祭祖准入祠堂者除长辈外,得需有功名者,以此鼓励读书成才,鼓励建树功名以光宗耀祖。这样古徽州状元县,举人村枚不胜举。以呈坑为例,由于文人达官多,罗东序祠至今仍保存许多楹联、牌匾、名人书画、木石古雕等。形式上一是直接在宗祠兴教办学,为族人学童授课,为赴京城考生筹集路费。二是用悬挂堂匾、祠联、楹联这种形式来弘扬渲染推崇知书达理之德;三是在祖训中将“读书穷理”之程朱理学思想作为家法祖训。
(3)宗法制度中引导修德,正人正已的文化理念凸现。徽州宗法制度文化给人一个非常突出的感觉,就是许多立在宗祠、写在族谱中的“族规”、“家训”,都是教育子孙注意社会公德、家庭道德、从政官德、经商道德等等的修炼。提倡以孝事亲,以诚待人,以信为本,以忍处世。充分体现了朱熹“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思想。可以说,徽州宗祠成为古代村落落实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为和谐机制确立奠定了制度和思想的理论基础。
(4)、宗法制度中建管公益,惠及村民的文化理念对徽州村落文化和族人道德培养熏陶影响甚深。古徽州许多学堂社屋等公建、公益设施是以宗祠为纽带,通过各姓氏、各宗支的长老牵头,以宗祠公共义仓为基础,加上民间募捐众家钱物劳力筹集办成的。所以宗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义举”为基础的组织建设社会、管理社区的作用。
(5)宗法制度倡导的变通的义利观使徽州人拥有了冲破封建传统义利观的伦理道德基础,并使封建的徽文化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商业文化的特征,在这种相对先进文化的支配下,徽州人的行为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徽州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四)文会、乡邦等的网络化管理作用
第一、徽州传统社会文会组织的作用
文会是徽州历史上文人们以商讨诗文为主的聚会,起源很早。其后,随着文人集会和交往的增多,许多文会定期举行,演变为经常性的组织。如嘉靖年间歙县岩镇就有南山、斗山、果山等文会。徽州著名学者许承尧甚至认为“里约坊保绝无权焉”。
文会组织的作用有三:
一是具有科举考试预备班的性质,特别是正月里总要发表科学考试的模似试题;
二是起着亲善作用。另一个作用是当一些纠纷在祠堂里解决不了时,由文会的知识精英来“乡评”。
许承尧在《歙风俗礼教考》这样说道:“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于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廖,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单姓村落的文会,一般由同族的文人组成的,文会有文人捐献的会田,其收入作文会活动经费。在多姓村落,文会是由几个宗族的乡绅组成的具有地缘与血缘的双重特征的民间组织。在徽州,文会的权力空间由乡绅与祠堂来填补。村乡的保甲组织由宗族支撑。
第二、宗法组织体系的作用
1、乡绅对祠堂的管理和控制。
乡绅对村民乡里的控制,首先就表现为他们对祠堂的管理和控制,一般来说,徽州宗族的宗子与族长是二元的。宗子是由长房长子的血统来决定的,在乡里有地位,但未必有功名。族长则是由族人推选的乡绅,知书明理,在地方上有崇高的威望。大多村还有一个轮值的祠堂管理班子,由祠首和司事组成,每年一轮,负责祠堂的具体事务,由族中品行端正的斯文(读书人、有文化的商人、农民等)担任。
祁门《方氏宗谱•族规•励士风》这样记载:“士居四民之首,是躬行与庸众不同。予族祖先凡登仕籍者,虽崇卑异秩,皆能尽当官之职。”
乡绅的文化特权与宗族统治结合起来的,徽州成为理学独统的天下。许承尧在《歙事闲谭》卷十八《歙风俗礼教考》这样写道:“徽州独无教门,亦缘群居之故,非惟乡村中难以错处,即城中大姓,亦各分段落。所谓天主教、礼拜之寺,无从建矣。故教门人间有贸易来徽者,无萃聚之所,遂难久停焉。”
2、疏通官宦,控制地方自治权。
乡绅利用舆论、法律、信仰、礼仪乃至社会评价(谱、志)等社会文化控制的机制来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但他们的控制机制需要得到官府的认可,于是乡绅利用其四民之首的特权,疏通官府,控制地方。乡绅熟知儒家学说,既是族规家法的制定者,又是族规家法的宣讲者。歙县《潭渡黄氏族谱•祠祀•附公义规条》这样写道: “(婺源)乡故有三八会,每遇初三、十八日聚子弟于祠,申以教悌姻睦之谊。有不法者惩之,严气正性实心举行,风俗为之不变。”
一些名门望族往往会由族内缙绅出面,请求官府给予宗亦钤印。徽州柳亭山真应庙方氏宗族宗谱的卷首,便是《宪给印牒》。这是由方氏宗族的乡绅监生方善祖领衔请求徽州府台为家谱钤印的批文。
除了在60部家谱的卷首钤上了徽州府的大印,方善祖还请求歙县县官在统宗谱的谱尾加盖县衙大印。即《编号印照》。通过此举,方氏的望族地位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同时也就取得了地方自治的控制权。
3、撰写族谱、村志,通过舆论导向对族人进行引导和管理。
族规家法通过社会风俗、道德、信仰和信念的灌输教育在社会舆论、社会心理上控制族人。
族谱有《凡例》一项,规定了编纂时必须遵循的准则。要求谱牒世系清晰,对于谁能上谱,谁不能上谱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族人的行为规范已有个最低限度的要求。祁门《方氏守谱•凡例》有严嫡妾、别续嗣、详生卒、迁寓、安葬等条款,都是修谱时应遵循的原则。
徽州乡绅正是通过族谱、乡镇志、县、省志把徽州社会各种精神因素和众多的社会个体相互联系起来,从而使徽州社会管理和稳定成为一个多向交叉和多层联结的复杂过程。
4、通过诉讼活动,维护宗族利益从而加强宗族的控制力。
乡绅们致力于把朱子的桑梓之邦建成江南的邹鲁。但是,理念与私利交杂又是难免的。宗族理念与现实尖锐冲突。矛盾来自异性、异族,而祠堂与文会难以调和时,争讼之风不免日炽。争讼既是为了保护宗族的利益,又是维持理学规定的世俗世界的秩序,所以乡绅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宗族的控制力。
1856年,发生在徽州社会一场诉讼,王氏家族有人抱来了异姓违背祖训,同时,张汤两姓通婚,围绕中国近代朱丽叶与罗密欧的爱情故事引发王氏家族24人立下合同文书打了几年官司。
歙县霞坑镇柳听山方氏真应庙祀产遭侵占一案,由50多位乡绅联名将守视僧告到县衙,官司一直打了三年之久。
第三、祠堂、宗法对村民族人的控制。
祠堂是宗族祭祖、聚会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祠堂的首要功能是祭祀祖先。祭祀仪式,包括祠祀与墓祀,其本身就是一种宗族控制手段。尊祖、敬宗是手段,收族才是目的。族人参加祭祖的大礼,必须虔诚敬谨。“凡祭祀,春以春分日举行,冬以冬至日举行。”“有无故不到及怠慢失仪者,罚。”“凡派下子孙,有不祀其祖考者,革出,毋许入祠。”祠堂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宗子、族长、祠首在祠堂代表祖先对犯规族人加以罚处。族夫、家法、家典是宗族社会的行为规范。
第四、宗法对弱势群体与佃仆的管理。
由于徽州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在徽州宗族制度下,宗族成员佃仆“非我族类”,处于宗族的最底层。康熙朝《黟县志》卷四载尚祥卿《箴言论》云:“严主仆之分,数世不更其名,一投门下,终身听役,即生子女,一任主为婚配,盖亦微有正名之思焉。”《黟县乡土地理•风俗》亦云:“自古以来,民多纯良,守法律,娴礼教,聚族而居。惟主仆之分素严。考试时代,为此争讼最多。”对佃仆的压迫、歧视是徽州的普遍现象。佃仆在宗族强有力的控制下,其对主人、祠堂的敬畏也逐渐转为内控制。
二、徽州传统社会和谐管理机制的意义及对当今社会管理创新的借鉴作用:
第一、徽州宗法制度对当今社会管理的借鉴作用。 在徽州传统的宗族制度中,宗法制度作为促进人们之间协调的规则,它的重要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框架或模式,在这个框架里,人们可以相互影响。它的运作体现了伦理的作用或对伦理的依靠。通过依靠世代相承的血缘系谱关系来界定族内严格的社会规范和权利与义务,长幼尊卑各司其职,默守着本家族的道德规范和清规戒律,皆不得逾越本分。若有逾越或违背,就要受到家族的制裁,所谓“正以家法”,就是通过族长和其他长老的权威,通过非正式的规则包括伦理规范、价值取向、道德、习惯等文化性因素的作用有效地协调和控制着族内的摩擦纠纷,实现对家族成员的行为约束,因而宗族这种特殊的制度适应了特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铸造了超稳定的社会系统,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体现了一种“熟人社会中”的管理模式。
由于这种模式处理的手段简单、易行、有效、经济,以它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徽州乡村的社会生活,为现今的村民所接受。由此,以宗族组织为依托充分利用乡村地缘亲缘优势解决民间纠纷或继续发挥村乡传统的公序良俗的“民间法”的作用,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改变执法环境,有利于形成合力,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所以,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善于摸索、发掘和总结传统的易于被群众喜闻乐见所接受的“习惯法”“民间法”等非正式制度并继续发挥其在乡镇村组间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但这种“民间法”和地缘亲缘的“链条”作用有不完善性。
首先,在乡村,血缘组织基本上都处于一种低级的组织状态,血缘组织既无法适应大社会大市场经济建立跨地区、跨血缘的经济组织的需要,也无法实现较大的联合,这种封闭性和脆弱性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其次,血缘组织的内在运行规则基本上是传统的、非现代的,无法实现组织控制。其许多内部管理规则与当代社会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相抵触,这也是血缘组织在当代社会无法获得合法性的原因之一。
其三,血缘组织实行等级制,造成男女之间不平等和家族与家庭之间的不平等。在典型的家族、宗族中,族长除了主持祭祀祖宗典礼,宗谱的修续,宗祠管理,管理族产,教化族人,处理族内纠纷,调停各种争端,甚至连生儿取名,婚嫁丧葬、分家、过继子女、招女婿上门等实现全方位服务之外,个人的私域是不存在的,更有根据族规惩罚违反者,甚至可以按照族刑冲击国家法律。
所以,在使用和借助宗族组织和传统的乡规民约调处纠纷,稳定乡村社会中要学会批判地继承其中有关序人伦、循义务及教亲敬长、当仁不让等有益的内容,坚决摒弃其中一些封建迷信和摧残人性的糟粕和毒素。
一方面应当注意到民间法中有价值的一面,充分考虑宗族组织在转型社会里表现出来的“创新性”机制,对之加以引导、协调,使家族组织的内在优势发挥出来,实现或辅助实现国家法的功能和价值,成为法治建设的健康力量。
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对一些好的民间规范、“活法”,采取顺应、溶合的过渡政策,在条件成熟时,有意识地吸收、认可,并融入、提炼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
第二、注重徽州传统管理机制的道德感化和文化传播作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程朱理学“德治”“礼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我们可在精神文明建设层面从中吸取养份。同时,重义抑利、崇文重教等“十户之村,不废诵读。”知书达理,儒学成风的徽文化传播的优秀传统模式,对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重德守法理念倡导和更新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利,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风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也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为此,我们可以从朱子理学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等理学中获取有益的思想。用儒家“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戒律规范人们的言行。特别是要弘扬程朱理学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推行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确保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助长社会知法守法风尚的形成。
第三、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宗法思想根源的程朱理学的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主敬,穷理,践形。从政治的角度说,穷理蕴涵着对封建法治的合法性说明;主敬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敬畏和维护;践形则要求按儒家纲常伦理尽职尽责。这些思想无疑会成为封建皇朝意识形态的最为有利的思想资源。即使从哲学的角度看,朱熹用敬贯动静、始终、知行含义来释义“主敬”,把它作为穷理致知的准备条件仍凸显其中的政治意蕴。若摒弃其为专制君主服务的本质,应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所借鉴,即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勿庸讳言,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仍是阻碍法治建设的“拦路虎”。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特别要加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法律严格有效的执行和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地依法受到惩处。建立健全良好的法治秩序。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行政,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又要注重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必须公平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还要借鉴徽州传统的群防群治的乡村和社区管理模式及有益经验,尝试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群众自治为主体、多方参与、多管齐下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机制,使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乃至家庭和个人生活,真正实现“是非曲直有乡评”“省却官差免下城”的和谐稳定社会状态。
第四、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程朱理学所说的“正心”既讲“正君心”又讲“正人心”,“正君心”是对君主的约束,“正人心”是对普通民众的约束。尤其是朱熹把“正君心”当作重中之重:“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 在程朱理学看来,所谓的“君德成就责经筵”正是 “正君心”的一个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能够实现和弘扬历来统治者自诩的“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民主法治思想,这些对于我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程朱理学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需要一支公正清廉有效率的管理者队伍作为根本。所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律即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给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营造一个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环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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