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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审批确认及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发
政办〔2007〕21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因公牺牲、病故审批确认及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
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家民政部2004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2005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怃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县政府2003年12月22日下发了《歙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条例、文件精神,明确和规范办事程序,经县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县民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县民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审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病故,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县人事局会县民政局核实后送财政局计发相关费金。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致残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费、伤残金等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列入“抚恤和生活补助”科目,通过所在单位发放。
六、计发标准和项目
(一)计发标准: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二)计发项目: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和工龄工资;
(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国家机关、人民警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
(1)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2)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991〕12号、〔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3、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三)执行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歙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否则不发给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费。
七、财政供给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下发后,之前凡与此通知不一致的县内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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