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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
作者: 郑刚
一、徽州宗法制度与徽州文化的密切联系
(一)宗法制度历史沿革
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区别亲疏的宗法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就有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在周代。在宗法制度的天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管理体系。所以,宗法制度其实是我国龙山时代以祖先崇拜为载体,以西周宗法制度为典型并经历代儒学家们不断改造而绵延下来的,以一定地域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以父(夫)权、族权(家长权)为特征的包含有封建专制统治内容的宗族或家族制度。[②]它与东汉地主豪族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门阀世族及宋元明清时期的家族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
首先,从宗法制度历史渊源看,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凡此种种,都为宗法制度的萌芽准备了适宜的土壤。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具。父系氏族后期,部落联盟的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后世国王的权力,但这一职位是由各部落首长协商推选的,这就是“禅让”。夏禹死后,其子启继位,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传子的家天下,开创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从此,“大人世及以为礼”(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礼记·礼运》),王位世袭成为制度。这里所说的“大人”,不仅指王,也包括大小奴隶主贵族在内。自夏王以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都是“世及以为礼”,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可以说与宗法制度的形成互为因果。
夏王朝在确定政治、经济等方面特权地位继承秩序的同时,又规定这种特权地位的继承人应该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把部分权力和财产分配给宗族中的其他成员。这种确定继统秩序和在宗族内部依血缘关系区分尊卑亲疏、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辅相成,正是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此相适应,为了加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祖先崇拜被推进到新的高度。〝祖〞字的由来是由〝示〞和〝且〞合成,〝且〞字是男性阳物的象形文字,其本义是祭祀时的礼器。宗祠神龛的祖宗牌位设置为〝且〞形,便是仿照〝且〞的象形文字,含有对祖宗生育之功的膜拜之义,而〝示〞的本义仿照置祭品的“灵石”。[③]《古今注》曰〝庙〞貌也,所以仿先人之形容也,《祭仪》说,祭祖之旨,意义在于人庙思敬之意焉。可见〝祭祖〞是出于对祖宗崇拜和敬爱的心理。
到了商代,宗法制度更趋严密。不仅存在宗族组织,宗族内部的继统法以传子为主,并且由此产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与夏代初期形态相比,商代的宗法制度已大大发展。
武王伐纣灭商,建立了西周王朝,同时又承袭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商人文化。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这个时期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而且以正嫡为宗子,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以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统治秩序。在这一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际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这里,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这种宗法制度在《礼记·大传》和《丧服小记》均有记载: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nǐ)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见《礼记·大传》)
《白虎通·宗族》这样说道:“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这里所称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宗子享有许多特权。首先,宗子有权主持祭祀。祭祀祖先在宗族十分神圣,在宗法系统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只有身为长適的宗子才能主祭,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继,各有所祭,其余诸子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第二,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第三,宗子还有权力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第四,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宗子有权处理宗族内的纠纷,在祭祀等宗族聚会的场所进行教导,并随时申饬处罚违背礼仪规范、损害宗族利益的宗族成员。宗子甚至对宗族成员有生杀之权。
受生产力发展和激烈的社会变革的影响,到了战国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难以维持先前的形态,逐渐土崩瓦解。各国为了图强争霸,纷纷进行变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企图限制、削弱贵族宗族势力,最终都趋向于废除分封制度,用新的官僚制度来代替旧的世卿世禄制度。
秦汉以后,一些宗族聚族而居,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强宗大族。强宗大族在地方上盘根错节,不仅武断乡曲,甚至阻梗政令的实施。从西汉后期开始,特别是在东汉时期,由于大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和中央政权控制力的削弱,强宗大族的势力迅速发展起来。它们筑堡坞,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纵官吏,在战乱之时建立宗党武装,形成割据势力直至发展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门阀制度。高门望族与强宗大族二位一体,门第高,族望隆正是强宗大族的标志。它们在社会上的势力和声望累代延续,各以门阀自诩,而且互相标榜,组合为一种具有特殊身份、享有特殊权利的集团,在魏晋南北朝时被称为“大姓”、“著姓”、“右姓”、“高门”、“冠族”、“士族”、“世族”、“势族”等等。
由强宗大族发展而来的门阀制度,与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相比,其宗族内部的层次系统不是因大宗小宗血缘的远近而区分,而更偏重于各个支系、各个家庭的政治权势和财富,宗族中官位最高,财富最多的成员取代了宗子的地位。其重视血统和家世,以血统家世决定社会地位,并在宗族内部实行家长制控制,区别尊卑贵贱,强调宗法家规两者一致。隋唐以后,以科举取士,废除了九品中正制,使许多庶族出身的士子有了更多的仕宦机会,门阀制度逐渐没落。随着庶族地主的进一步兴起,又经过唐末五代战乱的荡涤,与重族望门为特征的门阀制度密切结合的中古宗族制度同士族地主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
宋代以后,我国的封建社会进入了后期,受生产力发展和激烈的社会变革的影响,租佃契约制的地主经济迅猛发展。上古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在经过一定的调整之后,得到了实际的贯彻,从而形成了以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度完全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后期近千年的历史时期中同封建政权、封建礼教纠合在一起,起着长期而深刻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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