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有序,依据〔2006〕17号文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第一条
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维护管理要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资金安全和群众满意。
二、村项目管理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管理小组为项目的的实施主体。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代表移民群众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报帐,并按照报帐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第四条
村委会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委会成员在村管理小组中所占名额不得超过1/3。
第五条
村管理小组要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公示,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吸收合理意见进行完善。
第六条
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要定期向村委会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七条
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确定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灾后恢复等紧急项目也应通过项目管理小组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并通过公示的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同一行政村内自然村分散,受益人是自然村的,可召开户主会议或其他民主方式通过。
第八条
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采取村民自建的方式。如因工程技术性要求较高等原因村民无力实施的,由村项目管理小组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县移民管理部门和库区、移民安置区乡镇政府要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在计划批复下达后才能实施,并在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属政府性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度,村项目管理小组应在报帐的有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移民村包干使用,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有专人管理资金台帐,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行政费用等其他支出。
五、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村管理小组成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讨论决定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管理小组成员应杜绝利用项目资金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村管理小组成员不得泄漏有关项目招投标的内容。
第十七条
村管理小组成员如在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村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