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国强、汪朝亮)近日,歙县法院审理了两起特殊的民间借款纠纷案。这两起案件有着共同点和不同点。共同点在于借款人的诚信表达,着实让人心动,一位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而另一位则答应给付债权人高额利息,但最终两位债务人均未按约履行偿还义务而被告上法庭。不同点在于,一位债权人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而另一位债权人的利滚利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7年4月30日,胡某向王某借款12000元,约定在2008年4月30日归还,胡某郑重其事地给王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按期归还,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王某一家老小就到胡某家吃住,直到抵清欠款为止。为此,王某的妻子洪某又于同年7月借给胡某7000元。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胡某并未如约还款。2008年6月,债权人王某病亡。胡某并没有将保证书当回事,一直到2008年8月,胡某仍然欠钱不还。无奈之下,洪某将其告上法庭。歙县法院受理后,对被告进行了耐心教育,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终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无独有偶,歙县的吴某也以高额回报的承诺,向屯溪的冯某借款。吴某承诺,他将以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冯某利息。2008年12月6日,吴某在冯某处借款60000元。吴某出具了一张72000元的借条,约定其中的12000元为预付利息。借条还注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3月底,如逾期,吴某每月再付给冯某利息6000元。由于利息高,时隔两周,冯某又借给吴某10000元。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经冯某多次催讨,吴某一直未能偿还。2008年5月,冯某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吴某归还本金82000元及利息,其中包括利息12000元计入本金重复计算。歙县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双方约定的利息虽高,但是按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吴某在规定期限内偿冯某借款70000元整及利息。但冯某将12000元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息,属于利滚利,其诉求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