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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书院规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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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徽州民办教育的一部范典古紫阳书院规条刻石赏析
紫阳书院是为专祀朱熹而建,是传播程朱理学的圣坛。自宋元至明清,全国有大小逾百所紫阳书院。清代邑人曹振镛曾自豪地宣称:“自宋、元、明迄今数百年,江以南士私淑文公,能于学校自表自见者,必推我新安”
歙县紫阳书院,始建于南宋淳六年(1246年)坐落徽州府城南门外,宋理宗皇帝御笔亲题院名匾额,至元代已为官办。明代正德年间(1436—1449年)迁于县学右之射圃。正德七年(1512年)郡守熊桂亲自主教,肄业40人,其中唐皋得中状元,书院声势日隆。正德十四年,郡守张芹在紫阳山老子祠中又建一紫阳书院。时兴时毁,曾三易院址。于清代日渐兴盛,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曾任户部尚书的歙人曹文埴、乡贤鲍志道等,于县学后朱文公祠遗址,创建书院,为区别紫阳山上的紫旧书院,而名“古紫旧书院”。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办紫阳师范学堂。自创办书院至改办学堂长达660年间,紫阳书院一直是新安理学的中心。
“古紫旧书院”尚存建筑物1800平方米,有朱子殿、道志舍、德据舍、依仁舍、游艺舍、文公井;东南甬道上尚有曹文埴题写坊额的“古紫阳书院”坊;其他建筑物仅存遗址。在朱子殿内,保存有清康熙皇帝御书“学达性天”匾和乾隆皇帝御书“道脉薪传”匾,廊庑左侧壁上有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邑人程瑶田书“古紫阳书院规条”石刻,弥足珍贵。为歙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公议重兴古紫阳书院规条》刻石,青石质地,宽354公分、高69公分,全碑楷书竖写阴刻,分上、中、下三横列版式,上横列167行、中横列168行、下横列154行,行字1-10个,七行一版面,版面间距1公分,七行内的行距0.5公分。每个字1.5公分见方,共计489行,4656字。碑文端重清晰,刻制精湛。
规条刻石的内容含前言及条规三十四条。前言中,阐明了书院为扬州徽商筹建的民办体制和制定院规的依据,宗旨目的是要“规矩井然,养育人材”。条规首先为选招、录取名额、选拔工作的条件资格和操作程序作出规定,继而对考试选拔的条件、候补生员条件、贫寒生员助学金的发放标准、课程安排及考试;院长管家的工资标准、生童费用的发放、奖励办法、违规处分;旁听生及教师员工费用标准、乡试期间费用标准、中举奖励办法;勤杂人员待遇、考试费用支出标准、财务管理支出标准、交通费用支出、八项费用支付的时间日期、书院的财产管理规定、领取费用的手续和报销标准;教师聘用待遇、生童的管理和处分、考试内容与考场的管理办法、课期间管理规定、寄宿安排和财产的管理规定、膏火费奖赏和钱票的发放办法、财务支出的监督公开管理规定、祭祀费用支出规定、院长接待费用支出标准、报销监督审计程序的规定等等,可以说,书院运作的方方面面都是有章可循,许多条规内容,在现代教育界中仍有着延袭发展的范影。
古紫阳书院规条,记载详尽,能体现出一种公议、公正、公开的民主风范。可谓内容翔实,操作性强,足见古人的这份敬业精神,令那些大空连篇累牍的制规感到汗颜。书院的规条文风务实,朴实无华,还有许多方言词汇,极符人性化。邑人程瑶田的书法更为院增色添彩。古紫阳书院规条刻石融史料文献书法一体,极有借鉴、欣赏价值,当然,他是服务于封建社会,也就有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读规条就犹如看完了一部历史人文纪录片,一幕幕古代校园的生活场景,不时的转映眼前;又如读完了一本连环画,一幅幅留有长辫古人的活动画面,历历在目,遐想万千。真是一件难得的亟具地方特色的文化遗存,对徽州清代的经济金融、人文历史、教育演化有着研究价值,尤以银钱兑换更为具体。
如此徽文化大餐,吾特抄录附后,并试标点断句,以飨读者:
公议重兴古紫阳书院规条
古紫阳书院之兴,维扬诸君子所筹,经费计出万金。事能永久,洵一时之盛事,惟在初立章程,始基尽善,务俾功归。实用费不虚糜,庶几髦俊奋兴,人文蔚起也。第有治人无治法,事莫不然。今将同人酌定规条,开载於后,慎毋迁就;於目前,毋废弛;於异日,则相守勿替。规矩井然,养育人才,竭其有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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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肄业生童。乾隆辛亥年初立之时,系公请 太守考试录取,其中颇多不便之处,难以踵行。因於冬初,恭逢学宪秦大人按临科试。同人公议,学宪为斯文宗主,多士仰受,甄陶录取,更称公允。且此院系绅士管理,其监院之事虽奉
两淮运宪檄饬歙县教谕承办,而教官究系学宪专辖,亦应呈明立案。因於按临之下,详悉呈明拜请。嗣后,每逢岁试之年,由监院具文申请,照案施行,定为三年甄别一次。随蒙秦大人於科试录取七学一二等生员及新进生员中,如额挑取肄业者五十名,又於未进童生备卷内,如额挑取肄业者三十名,并荷批示。学问之浅深,亦难据一日文艺之短长遽为定论,如必拘定限期,一概申请另案录取。新旧互易,进退悬殊转失造就人才之本意。嗣后,除随时出缺,即听山长绅士於到课中选材酌补外,其届岁试之年,倘无应请录取之处,原可无事纷更。如所缺实多,亦应将堪以留院者,仍留肄业。惟各县所缺之额,由绅士於临按时指明,具呈申请录补,亦不必由该学申详。如此办理更为允协。事经创始,该教谕职司监院,务其洁己奉公,实心经理,以其久而有效,毋负委任之意云云。秦大人垂青多士,雅意栽培,所以为鼓舞人才者,至深且远。嗣后惟当敬谨遵,照批示办理,切勿另议更张,致生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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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 秦大人批示之意,重在无事纷更,其随时出缺,即听山长绅士於到课中选材酌用。立法最为妥善。今定於到课生员中,有能一连考三次超等,童生中有能一连考三次上卷者,即拔入书院肄业;至各县生童现俱踊跃赴考,并可无虞缺额。其於学宪按临指明,具呈申请录取之处,亦可永远停止,益符秦大人无事纷更,随时鼓舞之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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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人所录肄业人数,系生员五十名、童生三十名。今查生员中颇多绩学之士,仍当推广以育人材。生员议增三十名共八十名,童生议增十名共四十名。倘生童肄业人数已足,而仍有一连考三次超等上卷者,则立簿登记,於遇额缺空出时,按其课期之先后,名第之高下,依次补入。责在司事者细心查校,毋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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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童中有一连考三次超等、上卷,因额缺已足,不得即补,而情愿入院肄业者,若不竟量给膏火,则寒士无以自存,必生退阻止心,殊失鼓舞之意。今议,此等入院肄业之生童,照到课生童之例,每月给以一半膏火,侯补缺之后,再行全给。但须司事者随时稽查,必须实系在院肄业者,方准给发。傥任冒滥支给,一经查出,即按数令司事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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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课期。每月二次,定期於初五、二十两日;用《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五言八韵排律诗一首;再於正课之外,定期於初六日考试;诗古均由院长出题,阅定甲乙,发案;其案送监院学师钤印,粘贴书院照墙。至肄业生童中有不长於诗古,不愿应试者,听其自便,不必勉强;其考试诗古题目,亦不必拘定应试体裁。延请院长,第一年送聘金二十四两,次年如仍系旧院长,不必重送。每年佾金四百两、薪水二百两、节敬生日四项共二十四两、川费往返共四十两。管家犒赏,无论人数多寡,酌定每年二十四两,分三次送交院长给发,午节送八两,中秋节送八两,散馆之日送八两,又开馆之日及午节、中秋节,每人另给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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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生童每人每月膏火银二两,於初五、二十两日课期给发,每次给一两。若取入书院而不在院肄业,仅於课期到考者,膏火减半,每月一两,亦分两次课期给发,每次五钱。其初六日考试诗古之期,不发膏火,奖赏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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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五、二十课期,考取前列者,宜加奖赏。生员约於十人中取超等二名,特等三名。超等前五名各给五钱,余各三钱;其前五名中有诗文出众,经院长批示超超等者,再於常例奖赏之外加五钱,以示鼓舞;特等每名一钱;童生上卷亦於十人中取五名,前五名各三钱,余各一钱。上次奖赏之银,即於下次课期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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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诗古者亦宜酌量奖励。生员约於十人中取超等一、二名,特等二、三名。超等第一名给五钱,余各给三钱;特等每名一钱;童生上卷亦约於十人中取三名;每月皆於二十日课期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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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及到课生童膏火。一次不到则降给一半膏火,一连二次不到则罚去一月膏火,其一连三次不到者,即行除名。司事者设簿按次登记,以便稽查。倘因有大事故,不能到考者,又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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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初五、二十两课,凡在书院肄业及到课生童,并未取入书院之人,而有愿逢课期就试者,均概行给饭二餐,每次每人给银六分交司事者,预备早荤晚素,考试诗古之日,亦照例备办。倘肄业人中,有不应试诗古者,查明不给。其监院学师,於课期亦应备饭。每次监院学师及家人一名、门斗一名、轿夫四名,共发银八钱,亦交司事者办理。务须妥协照料,毋得任厨役克减,致有菲薄及不堪适口诸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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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乡试之年,凡取入书院之人,七、八、九三个月,虽不能在院应课,然书院所
以诸材科举,方期上达,应将七、八、九三个月膏火仍行照数给发,以作元卷,较之扣膏火而送卷资者,转为从厚。此为鼓励人才起见,如有冒领膏火而不赴乡试者,查出除名,不准复入书院。
发七、八、九三个月膏火,以作乡试元卷,乾隆壬子年,初办之例,系分别肄业到课给发,肄业者给六两,到课者给三两。今公议,平时应课虽有肄业不肄业之分,至於乡试则同赴江宁应举,初无二致。既为鼓励人才起见,应一体给以六两,不必分别办理,方为平允。其额数之外,有考三次超等,虽未补缺,而在院肄业者亦一体照数给发。但开馆之初,不即入书院肄业,至春后始行肄业,以图冒领者,则不准给发;至未经补缺,又不在院肄业之人,平时既未便给以膏火,则乡试亦未便给以元卷,自不得援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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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入书院之人,乡试得中者,举人赠贺仪十二两送其出院,副核赠贺仪六两;仍留院中选拔,照副榜之例宴与贺仪,惟愿多士奋兴,蒸蒸日盛。监院学师每年送酬金六十两,又灯烛杂费银十二两;家人每年给银八两;门斗每年给银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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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设司事二人,每年送劳金四十两,又十二个月各送饭食银二十一两六钱,遇润加算;纸笔灯烛各项杂费,每年共给银六两六钱。司事者有稽查督率之责。二人总须一人在院住宿,不得委之,司阍仆役,致滋弊窦。再司事者如系生员,每年既另设有劳金并饭食银两,亦不得复行应课,占据膏火奖赏之资,若经理不善,贻误公事,即当辞出,毋得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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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纸张
墨等项费用,每年以六十两为率,试卷须选洁白之纸,不得草率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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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银两,由监院学师分四季申文请领,给学师纸笔之费每年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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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匣绅士须用管帐一人,每年
劳金二十四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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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门役一名,每年工食十二两;厨役水火夫共四名,每年工食各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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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役厨役水火夫之外,用打杂夫役一名,每年工食八两。所有院长住屋及书院中祠宇、廊院,以及大门外月台、道路,皆责其打扫洁净。并供司事者,就近差遣之用。其既散馆后,未开馆先,门役打杂二人外,於水火夫中酌留一人,均令在院住宿;按日每名给饭食银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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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下渡船二只,为南乡生童赴院应课者所必由之路,应每年给工食,二只共二十两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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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八项银两,均按四季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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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所有备办课期供用之桌凳,及一切动用家伙等件,毋许平时 零星取用。每逢课期之后,司事者于次日即须查点收
貯,不可任其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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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所有备办一切桌凳、器具,概不准人借用。即遇公事,亦不得通融出借,司事务须时刻稽查。倘有私行借出者,即告知司匣之绅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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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经费,每年分四季请领。司匣之绅士按季於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请监院学师备文钤印。绅士并另具信,将文书封入信中,专足驰送扬州同乡之总商,凭文请监院领。所有
专赴扬,足人先付力金若干之外,到扬应找银若干,即兑出封入信中,以便扬州接信后,即行找付;其扬州领出经费送,酌定每次给力银九四平纹八两,折库平纹六两九钱六分,即由扬州於领出经费时扣发。又酌定司房请领 报销纸笔等费,每年共给九四平纹银三十六两,折库平纹三十一两四钱四分,分四次给发,每次九两,亦由扬州於领出经费时,按次扣给;司匣者即於每次收到经费时,照数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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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书院原为陶冶人才起见,须延请品学兼优之院长,方足为多士观摩。若听情吹荐为众所悦服者,必致有名无实。自应由绅士公同商请,不得籍为同族徇私之具,即地方公祖父母吹荐,亦须婉辞,断不可稍有迁就。

在院肄业生童,当潜心攻苦。两次正课之外,须请院长命题作小课二次,方足以资启迪之益。如有不作小课者,罚膏火五日,更不得出院嬉游,所谓百三居肆以成其事也。责成司事者,留心稽查。如有日事嬉游及在院不循规矩,聚谈玩喝者,即禀明院长,照会司匣绅士,查明扣除。或因有事回家,亦必告知司事,代为禀明院长,告假每月不得过五日,到日即行禀销,司事者设簿登记查核。如出五日之外,即按日扣除膏火;其有一季之内,籍端告假多日者,并告知院长,照会司匣绅士,查明除名。惟因大事,故而告假者,又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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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只定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排律诗一首。考试诗古,或古文,或诗赋亦止二题,均不为多,理应不准给烛。但不在院肄业之生童,有本日自乡间赴院者,不得不略为通融,然亦须於辰刻到齐,初更交卷;倘过辰刻不到,司事禀明院长,即行扃门,不复等候;抑或至二更仍不交卷,司事亦即禀明院长,将卷撤去,不得任期延挨致滋请代之弊。倘有抄录旧人文作者,一经查出即行除名,不许复入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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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遇课期,司事挨生童到齐,请监院学师标发封条,将门扃锁,然后请院长出题考试,毋许私将试卷带回家中。肄业之人亦须在堂上作文,不得复入住房。司事者务将各处总门扃锁,倘有不遵规矩者,禀明院长扣除。
书院课期,无论肄业到课之人,总须亲身领卷,毋得托人代领。司事於发卷之时,并须逐名识认。如有托人代领之弊,即告知监院学师,禀明院长,将不亲到及代领之人一并扣除,不许复入书院。司事倘复徇情,一经查出,其冒领之膏火,或并得有奖赏银两,均责令司事者赔偿。
不在书院住宿之人,交卷后自应即行放出。但扃门考试,原期郑重,若屡行开门,亦恐滋弊,今酌定:每逢课期,只准於申刻、酉刻开放二次,余俟尽行交卷后,方许放出。并须详悉查明开放之人其卷果交与否?以杜弊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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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业诸生,每人止住学舍一间,由司事者按照所编字号,依次安置,不得由诸生任意拣择,亦不得另占别房及多取床板桌凳之类;其不在院肄业之人尤不得任其锁占。凡平时及遇学宪按临府县导考试之期,皆不得招邀本家亲戚至院居住,即同房亦所必禁。府考、院考之日,只许取入书院者按期赴课,其余一概不收,以免人多冗杂。每年未开馆之先既散馆之后,司事者亦应在院住宿,不得任听闲人借住;即官长告借亦不得通融。上年肄业生童所住房舍,次年毋庸迁动;其本年新取入者,司事查明,随其到院先后,妥为安置,先尽毗连空间住满,再行挨次给住,总不得听其任意占据房间,致其拥挤不均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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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膏火奖赏银两,给银虽属便捷,而平色高低轻重,日久恐滋弊窦。今定,以银易钱给发,永以为例。责在司事者,每次算明膏火奖赏银两若干、其时大市钱价若干、开载清单,向司匣绅士领出银两,先期于殷实钱铺,换钱存于铺中,将刊定钱票计若干人,每人给票一张;该若干张,于课期在书院中当面给发。生童收受票上,注明半月膏火银若干,该钱若干;如有膏火之外并应得奖赏者、又有例无膏火之人而考取前列应得奖赏者,亦各于票上,分别注明应得钱数,并用司事者印记,交生童持票,自向该铺支取。唯是钱铺发钱,往往有掺杂小钱之弊,今亦酌定,较大市钱价每银一钱,让去钱二文,与钱铺言明,不得掺杂;票上并注明剔净大钱字样。如此办理,在司事可免瓜李之嫌,钱铺亦无所行其掺杂之弊,其生童虽觉有银一钱少钱二文,然皆得通用之钱,且终年计之,所少亦须无多;较之平色吃亏,则大相迳庭矣。若司事者不于殷实钱铺换钱,致有失脱,则所领银两,即坐令司事赔偿。生童向钱铺取钱,若未能于临时捡出小钱,事后亦不得复向司事、钱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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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事每月所支银两,除登帐外仍照录出一纸,粘贴书院墙上,俾众目观看。咸使知所领之数与所支之数果符合。既足以息浮游之言,亦可以清影射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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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供奉献靖公、文公、祝永叔先生神位,每月应支香烛纸银三钱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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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祭文公,每年定期两次,春季以三月十五日,秋季以九月十五日,皆于祭前先祭献靖公、祝永叔先生。所有应用祭品另册登明,每祭应支银十七两八分,敬谨恭办,毋得草率从事。所有赴院与祭之绅士及在院生童,每人给面一碗,每碗给银三分,交司事者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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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每年到馆之始,供应三日,每日约以三两为率。其开馆、散馆、三节、生日办席,须加意办理,每次宴席酌以三两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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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设立公匣,责在乡绅管理并稽查一切利弊。司事之人按期于司匣处,请发银两。每月之终, 即将一月收支帐目登册,交司匣者收储;一年之终,又将通年收支帐目造一总册,并交司匣者查核归匣;司匣之绅士再将领到经费,本平若干、出平若干、本色若干、出色若干、及本身经手支用,与发交司事支用之数,通年核算,逐条写明,分别旧管、新收、现支、仍存四项;实在数目经造清册,一样三本与众绅士观看,送监院学师钤印;一在匣中、一备文送扬报销、一寄扬存公稽核。司匣者务宜任劳任怨,固不可托辞推诿,亦不可曲意徇情,尤不可假胥吏之手庶足。以公襄盛举,永远遵行。
乾隆壬子孟春歙程瑶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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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上古紫阳书院的坡道中有一块无字碑,据说朝廷无论大小官员至此,“文官下轿,武官下马”、此碑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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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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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堂虎 发表于 2011-5-3 17:55
记得上古紫阳书院的坡道中有一块无字碑,据说朝廷无论大小官员至此,“文官下轿,武官下马”、此碑还在吗?

无字碑好象还在
诗囚词仆赤白奴,茶客曲友酒兰生。然然井蛙之咕,记心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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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块在,“文官下轿,武官下马。可是有字的,记得是汉字满文同碑。文庙前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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