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要求,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2012年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安徽省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本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学生为孤儿的,应选择近亲属或者其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5.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①城镇低保户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②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③残疾人家庭。 ④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非农户口家庭。 ⑥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⑦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⑧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第5条任一特征的,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①城镇低保户需提供有效期内“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贫困库为准,并出具证明。 ②孤儿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残疾人家庭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未成家的兄弟姐妹和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提供近年住院大病诊断证明或病历、大额缴费单据等原件和复印件。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 ⑦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指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 ⑧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高中期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者须提供县级资助中心盖章的书面证明。 上述佐证材料,由贷款申请人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递交,有关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原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