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歙县足球运动协会,简称为:县足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歙县足球运动爱好者和关注、支持足球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歙县体育总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足球爱好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弘扬体育精神,推进全民健身;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歙县体育局、歙县民政局及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徽城镇七川新村D区5幢1-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足球运动发展;
(二)对全县足球运动的发展目标、模式、方向和措施提出建议;
(三)组织协调县内足球联赛,发展和培养足球后备人才;
(四)代表歙县参加省、市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交流,增进友谊;
(五)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关心、热爱足球运动;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申请书应签署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二)申请书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五)依法维护自己在本协会的其他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集体荣誉、利益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运动员须服从球队统一安排,并做好自我保护;
(七)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本协会或球队利益受损,其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八)积极宣传本协会宗旨,发展壮大会员队伍,会员之间互相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危害本协会利益,经由本协会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长办公会是本协会的日常权利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技术教练委员主任及其它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负责组织草拟协会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内部设立技术教练委员会、财务部、后勤部、宣传部、市场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技术教练委员会负责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及本协会足球队主教练的选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技术教练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理事会提名足球队的主教练人选。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各界人士、团体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本协会财务状况每年由财务部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会员代表提议修 改章程。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 7 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