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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放开网吧审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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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公安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多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和执法,积极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称上网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大中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也存在行政干预过多、市场机制扭曲、行业缺乏竞争和活力、部分地区无证照经营场所屡禁屡现等问题。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改善行业形象,促进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一)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乡镇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查处力度。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树立全领域监管的理念,实行对上网服务场所的全覆盖走访巡查。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无证照经营场所分布情况。文化、公安、电信主管等部门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场所,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地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文化行政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未通过审批即擅自开展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阻碍文化、工商、电信主管等部门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主管部门要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用户从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并在安装服务中进行核实。对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无证照经营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无证照经营场所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各地各部门在查处无证照经营场所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取缔与政策疏导相结合,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无证照经营场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指导其限期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完善经营资质;对缺乏基本设立条件,尤其是安全状况恶劣的,要坚决取缔,并跟踪停止接入互联网服务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巡查,重点查处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多次接纳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卡公号或他人身份证件以及接纳未成年人长时间连续上网等行为。要公布12318等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行业协会、上网服务企业及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举报。
   (三)改善上网服务场所环境
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上网服务场所环境昏暗、脏乱差、违规吸烟等问题,既是严重安全隐患,也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和行业形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营业环境脏乱差的上网服务场所台账,督导环境整治,确保上网服务场所敞亮、开放、整洁。要商请有关部门,主动将上网服务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纳入地方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违规用火用电、消防通道堆放杂物等安全问题的巡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未悬挂禁烟标志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健全重点地区督查制度
文化部将根据举报平台提供的数据,不定期公布重点督办地区名单。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也要根据市场状况,层层公布重点督办地区名单,直到乡镇一级。对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的地区,文化部将通报批评;对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完善准入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一)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凡是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
   (二)实行先照后证管理
   国家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上网服务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等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三)鼓励多元化和连锁经营
   鼓励上网服务场所丰富经营业态。上网服务场所兼营其他服务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发展连锁经营,以连锁推动规范化经营管理,以连锁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连锁企业设立的认定,连锁规模、连锁方式由上网服务场所自主决定。
   (四)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
   2005年8月,全国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北京、上海、长沙、成都等城市为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现决定扩大试点范围,新增试点地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报文化部备案。试点地区可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做统一规定;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既是提高行业经营效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改善行业形象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社会与行业良性互动、从根本上解决上网服务行业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转变思路,把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尊重、保护市场主体的自尊和自主创造性,为转型升级做好政策服务。
   推动上网服务场所创新经营业态,提高管理水平。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发挥遍布城乡、靠近社区的优势,参与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提供多方面的网络文化服务,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提升上网服务行业形象,将上网服务场所纳入社会公众和基层组织的监管视线,努力把上网服务场所改造成为适合不同人群,兼具上网服务、社交休闲、竞技娱乐、电子课堂、远程服务、电子商务等功能,在文化消费中起积极引领作用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和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
特此通知。




又多了一个对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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