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次看的三个市、区,可谓是真正的“领导重视”!
督学队伍建设保障有力,关键是督学待遇有保障。 由于专职督学大都是从校长队伍中聘用的。不少地方,将年龄偏大的校长、或者种种原因不做校长的人安排到督学队伍里,可见其待遇是个什么状况?比如,有的地区,将督学任校长时的绩效工资立即下降档次,作为普通人员看待;取消任校长时的校长职级制津贴。理由是:他们不做校长了。这两个待遇肯定减少或者取消。 这三个市、区中绝大多数市区的校长转为督学的,原来校长所享受的待遇不变;另外,由于督学工作的性质,比如要经常按计划按规定到学校幼儿园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等,增加了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费用。每年还按计划对督学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以奖代补。 他们的理由是: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这样的条件的督学是拥有管理职能、监督职能、指导职能的人,其工作难度系数,不低于校长甚至超过一般意义上的校长。 所以,由校长组织上安排为督学的,他们的待遇理所当然地不能降低,还应该提高才是。其他岗位任督学的,其待遇也应该相同。 其中一个市,督学待遇分两个层次。市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副科以上校长转为督学的,原来做校长的待遇不变。副科以下(不含)校长的,也就是由教育局管理的,原来任校长时的奖励绩效工资校长那个部分(0.3或者0.4)取消。
当时在现场汇报会上,专家们和督导委员会单位询问交流时,督学们表现出了较高的素质,没有针锋相对。私下则表现出了不满。要我们把他们的想法在反馈意见时,带上去。 我深深理解,并如实向该市副市长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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