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土地财政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 2010年第10期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01日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土地财政”是 “寅吃卯粮”,其制度弊端已越来越明显、突出,理应退隐历史舞台。出路在于组建“土地国资委”,分离政府经营土地职能;同时,放开“农地入市”
黄小虎
出路何在
其实,土地批租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同时,法律又规定,政府不得从土地获取任何收益。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价,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就是说,荷兰政府的惟一职能,就是公共管理,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其他西方国家,也大体如此。国际经验表明,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同时又是市场经营主体。这应成为中国下一步改革借鉴的方向。
借鉴不等于照搬。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是土地实行公有制——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凡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城市土地,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收取地租(地价)。这不仅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地租作为土地的价格,还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运用它来调节经济。
在不同级差的土地上经营,企业的利润会有很大差异,把因土地级差产生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收取,有利于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调节作用,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平等竞争。
因此,国家出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必须坚持,而且应当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同时,需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
第一,成立“土地国资委”,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分离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由其以经营国有土地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
这些国有土地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作为国有公司,还要接受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服从国家的要求,承担一定的参与宏观调控的责任。
如此改革后,“土地国资委”,应重点考虑如何运用地租杠杆调节经济,抓好相关理论建设和政策研究与制定。而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只需专注于管理,不会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政府也不再是“运动员”,避免了与民争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
第二,以基金式管理为最终目标,严格规范土地收益的使用支出,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政有稳定的税源;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管理职能,弱化直接抓经济建设的职能,最终使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相适应。
显然,这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过渡期。在此过程中,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还必须考虑现行的利益格局。就是说,土地财政还不可能一下子取消。但是,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变了,分配使用的渠道变了。
在新的方案下,国有土地公司经营土地,其实是代表国家向用地者收取地租。虽然是采取了市场化运作,但本质上是国家行为,因而有很强的政策性。国有土地公司的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交国家财政。
为了防止这些公司重蹈覆辙,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不宜以收益多少为主要考核指标。同时,土地经营也应多样化:一般工商企业用地,更适合采用年租制和入股方式;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开发商等,可以采用出让方式。
第三,应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城市中存在集体土地,目前在全国已是普遍现象。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阻力越大。未来不妨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城市的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
在允许“农地入市”后,相关的地租(地价)收入,可用于保障已变为市民的农民的长远生计,还可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抑制土地财政的片面增长,化解社会矛盾。至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地产泡沫等,可运用税收手段加以控制。
当然,以上改革建议,涉及许多重大理论、法律、政策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与讨论。
黄小虎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上一页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