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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歙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08-10-1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土地供给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对符合投资条件的,将优先预审,优先报批,工业供地价格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集约用地奖励
第二条 为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对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由县开发区管委会予以用地奖励:
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由开发区安排标准化厂房,或租赁或购买。
2、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企业投产后亩均纳税达3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厂房建成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上条件,每平方米补助35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可采取一事一议。
对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开发项目,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缴纳土地出让金方面予以相应政策扶持。
税收奖励
第四条 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从投产当月起,按投产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投资者新开发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从经营之日起,按经营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第一至第二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再发展。
第六条 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在我县建设标准厂房对外租赁经营的企业,其租金收入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县内搬迁到工业园区的老工业企业,以搬迁前一年实缴税收为基数,从迁入后投产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对超基数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上述税收奖励政策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二年一季度前审定兑现。
第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规费优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项目,县级各种规费(含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规费,下同)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县级各种规费按标准下限的15%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县级各种规费全免;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投资额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补征相关规费。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经营)的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属于县内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市以上的有关手续,由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办结或获得答复。未按期办结且无答复的,视为许可,企业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年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列为县重点服务企业,并予授牌奖励。
第十五条 凡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涉及户口、就业、入学、参军入伍等事项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我县民营企业投资新上工业和旅游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但之前签约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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