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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权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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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通知规定: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通知对相关具体问题还作了进一步明晰,如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征管范围的变化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的,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按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范围划分征管: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该文件的下发,可有效解决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权的频繁争议,减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国地税两头申报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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