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国强)客车超过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骑车的花甲老人倒地致残。因客观因素,公安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安徽省歙县法院受理悬案后,科学分析,还原事实,依法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3月10日,该院执行法官将58000元执行款支票送到老人手中。
方立树系黄山某储木场的退休职工。2006年8月30日下午1时许,一场不幸降临在老人身上。一辆普通中型客车在超越老人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后,老人连人带车倒地,颅脑和右上肢致残。客车上多名乘客听到碰撞声,并告知驾驶员许杰。许停了一会儿车后,既没有施救也没有报警,而是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查明客车车主是程宏云,当日许帮忙程驾驶,许不具备从业资格,所持C1驾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程从事故第二天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一直未获准。事故调查过程中,程、许二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受到相应处罚。让受伤老人一家意想不到的是,同年9月12日,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认定。光治疗方立树户就借款69000元,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并不宽裕的家庭一筹莫展。34岁的郑惠军是一位朴实的农民,他坚信世间自有公理,不相信父亲成为一起悬案的受害者,他一边为父亲治疗,一边走上了维权之路。2007年4月27日,郑惠军向歙县法院递交诉状,将程、许二人告上法庭。 歙县法院组织资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该院综合分析双方所举证据和从公安部门调集的证据,认定方立树的损害结果与许杰的驾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杰与程宏云系帮工与被帮工关系,许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程承当赔偿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于2007年9月26日,依法判决程宏云赔偿方立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529.68元。程不服,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除了诉讼中交警部门转到法院的15000元外,程宏云再没有主动支付赔偿款。2008年4月7日,方立树申请执行。当法官一次次找到程宏云,要求他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他总是借口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同时,歙县法院执行局查明,程宏云已在一审诉讼期间,将肇事车辆悄悄出售。郑惠军为此开始上访。歙县法院领导对该案执行工作高度重视,数次召开会议研究,分别采取了追加程宏云妻子为被执行人、查询银行、搜查、对程宏云夫妇拘留、罚款等措施,但收效甚微。2008年8月25日,程宏云以与方立树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8529.68元。两级法院特案特办,提速审理,两审仅用时五个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58000元。今年3月4日,保险公司接歙县法院执行通知,如期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3月6日,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