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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车主到修车铺修车,为师傅指点问题出处时,不幸被掉落的车斗砸中,当场死亡。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认定修车铺业主承担该起事故的50%责任,判决该业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4025.7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29日下午,歙县王村镇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吕某发现车子液压油泵漏油,就将车子开进本镇的姚某修车铺修理。吕将车斗支起来,准备与姚师傅一起查看漏油点。吕把头伸进车斗底部,并用手指点漏油部位。这时,车辆油管内的液压油喷了出来,车斗迅速倒下。吕被下坠的车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镇、村干部对纠纷进行了协调,姚某给付丧葬费用1万元。同年6月18日,死者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向歙县法院王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姚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计13.8万余元。
王村法庭公开审理后认为,吕某驾车到姚某修理铺修理,两人共同查看车辆故障,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修理关系。姚某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修理机动车辆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在吕某违章操作时,未予制止,酿成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吕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结合案情,该院依法认定被告姚某对吕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宣判后,姚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叶国强、潘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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