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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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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生产背后真正在变动的灵魂是场商。原来场商的功能是从拥有者与生产者手中购买食盐再配销出去。后来一些场商也变成了盐场实质的拥有者,同时也是大规模生产者。假如能够准确地知道场商有多少人,那么估计场商的财产与累积的利润将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然而这样的资源缺乏,再加上用辞上的混乱,如一些现代的作品将"场商"与"垣商"当成是同一个名词,这都使得困难度加深。(注:《清盐法志》(民国八年〔1919〕刊本),卷一五八,页1a。)"垣"在字面上的意思是指仓库或专用的场地,若不是由灶户与场商共同拥有,就是由政府建立的。(注:《两淮盐法志》,乾隆十二年( 1748 )刊本和嘉庆十一年(1806)刊本两书皆有公垣表,但除了是政府的仓库外,还有无法解释的垣。如临兴场内除了是政府的垣外,还有十二个这样的垣。很明显地,这种没有说明定义的垣是灶户和商人所有的。)事实上,一个或两个小场只有一个垣,场商和垣商似是同样的人。然而,大部分的场有很多垣,而且大场在十八世纪有多达132个。 这是为什么曾帮助陶澍在道光十年改革盐政的名史家魏源(1794-1856)将场商视为大资本家,把垣商视为和灶户均分利益的小规模商人。(注:魏源,《古微堂外集》(光绪四年〔1878〕刊本),卷七,〈筹鹾篇〉,页17b-18a。)中国的海关在其对食盐生产的权威报告中指出:"每个场有自己的场主或经理,即场商; 每个盐工有他们自己的工头, 即灶户。 "(注: Saltroduction and Taxation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papers no. 81,1908,Shanghai)160.)在描写两淮地区从事食盐生产的各类人时,它的报告总括灶户与垣商是所谓的"相共相依"(joint concern )的关系,而场商是"批发商"(wholesale dealers), 这验证了魏源的说法。当它进一步地说:"当灶户制造食盐后就囤存于垣商该处"(注:Saltroduction and Taxation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papers no. 81,1908,Shanghai)125.),这让垣商的功能更清楚了。虽然这个报告是在1908年写成的,然而它对我们的主题有了很在的启示,亦即对道光十年及随后大规模地改革盐政来说,虽然加紧了政府对场盐价格的控制,但实质上确没有影响到食盐生产的组织,而主要是影响到食盐配销的方法。(译注:"垣商"一词始自嘉庆《两淮盐法志》,是后官书中或称"场商",或称"垣商",并无统一之区分。习惯上以兼有场产之场商为"场商",以未有场产仅务收盐之场商为"垣商",于是才有魏源的说法。然实际上,清代盐务公牍中并未作严格的区分,"垣商亦有出资自置亭泄者",并无作者所述之区分。参见徐泓,〈清代两淮的盐场〉,《史原》,创刊号(1970),页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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