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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车祸买单——昨日在一小镇上目睹一四岁小孩在横穿马路时被摩托车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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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细过程:
谁为车祸买单——昨天中午1点左右在一小镇上目睹一四岁小孩在横穿马路时被路过的摩托车撞倒,当时摩托车车速较慢,正常行驶,无占道等违规行为

注:我是名义上的裁判,真实的还是论坛的各位

结束时间: 2011-6-12 08:19 裁判: 沧海一声笑

正方观点 (6)

应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VS
反方观点 (0)

应由摩托车驾驶员负责

辩手:2 ( 加入 )
 
辩手:0 ( 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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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例有关事实认为该小孩的父母未尽到其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伤害,且本事件中摩托车驾驶无过错,故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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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1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监护人未起到监护作用!
    摩托车者未及时避让小孩!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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