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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坑学校加强防溺水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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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ahsxjy.net/cn/2012/0619/article_11264.html

霞坑学校加强防溺水教育管理工作
6月18日下午,小学学段质量检测结束,霞坑中心学校初中部立即召开全体教职工防溺水教育管理专题会议,分析目前严峻形势,传达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防溺水工作会议精神,布置当前工作任务。
校长方钊捷向全体教职工告知教育部、黄山市两个溺水事故工作通报,传达市、县防溺水专题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有关做好防溺水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学校领导再次要求各位领导干部、教职员工一如既往、警钟长鸣,严格贯彻执行好县“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办法”的决定,实行包保责任制,迅速展开“六个一”活动,并及时签定防溺水安全责任书。(吴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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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9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歙县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1.宣传部门要启动“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安全防护工作的正面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横幅、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广播电视台要在黄金时段,通过热点栏目、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戏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安全,引导青少年学生不擅自或与同学结伴到水库、河塘、建设工地残留水坑等处玩耍、洗澡、摸鱼。

2.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管理,每年四月至十月认真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积极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3.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各类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警示标志,并要求水库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劝告青少年不要擅自下水。

4.建设部门要加强因建筑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及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5.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采砂、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取土、取石行为,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6.城市建设执法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所辖的公园、内河管理,在公园、内河有关地方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7.旅游部门要加强所辖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8.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青少年防溺水事故稳妥处置预案,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在第一时间投入救援。会同水务、国土部门对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此而遗留的水坑、围堰等,要责令责任人限期修缮,确保不留隐患。

9.体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开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切实保障参加游泳活动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10.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村居落实各个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将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列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并将工作成效列入单位和负责人的考核评比内容。

11.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水上交通安全,做好渡口的监督检查、隐患排除工作,协助乡镇及村居加强渡口安全巡查,对需要坐船的学生进行安全引导和保护,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12.文广新局、移动通信、电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和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防溺水社会氛围。

13.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协调落实,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对本辖区内青少年儿童较为集中的地区实行包保责任制,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充分发挥镇、村干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范措施,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教育、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监管薄弱环节,落实监管责任。部署并督促村委会进行青少年儿童安全教育监护责任的家访,建立假期安全对接机制。做到警示标志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

14.村(居)委员会要加强辖区危险区域的巡查,排查校园周边及村(居)池塘、水库、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业主落实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居民群众的教育,特别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学生家长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责任。

15.气象局要及时提供水情预测、预警信息。

16.学生父母应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法定监护职责,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学校、班级,实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以及沟渠桥梁的巡查管理,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建立健全巡查登记制度。台风暴雨影响期间以及事故多发地要设立固定或流动的宣传广播,加强防溺水警示教育。

第三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的地方、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坚持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对涉及学校的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一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村居、业主单位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还要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伤害扩大。

第十二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向所在乡镇、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所在乡镇、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接到学校和相关单位报告后,所在乡镇、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相关业主单位、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进行调解。相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

第十四条 在学生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侮辱、殴打、扣留相关业主单位人员、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2.侵占、破坏学校和相关单位房屋、设施、设备;

3.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相关业主单位正常经营和生活。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学生防溺水工作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在危险场地设立警示牌和防护设施、不采取措施消除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亡的,相关经营者、所有权者、承包人除对受害人及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在学生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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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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