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黄政秘〔2012〕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一些水域呈明显富营养态势,如果任其发展,将失去水体应有功能,破坏生态环境,妨碍经济发展,危害人体健康。含磷洗涤用品的长期使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大新安江、太平湖等流域的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五氧化二磷总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五氧化二磷总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禁止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在本市销售和经营中使用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无磷洗涤用品名录。
五、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监督辖区内商场、超市等场所洗涤用品的销售情况。
六、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洗涤用品情况。
七、违反本规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八、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十、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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