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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歙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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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歙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歙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财政局                歙县监察局
歙县审计局            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7日
歙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简化小型项目招投标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黄山市中心城区小型项目实行定点招标暂行规定》、《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及《歙县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标中心”)交易的国有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及装饰、修缮、绿化等各建设领域)。
对控制价或预算额未达到必须进场交易最低限额(10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发包。
    第三条  县招标中心按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类别,分类组建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备选库成员单位原则上优先从黄山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中征集产生,不足时可从省内及周边地区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中增补。备选库成员单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愿申请,经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管局)核准后入库。备选库实行分类组建,动态管理,每一类别的成员单位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凡经审核进入备选库的企业一律视同无条件响应小型项目简易发包暂行管理办法,中标后依法承建中标项目。
第四条 小型项目简易发包的主要程序:
(一)备选库内满足发包公告要求的投标意向企业由日常业务联系人凭企业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招标中心办理投标报名;
(二)参与竞标的备选库内企业须在发包须知规定的时点前按要求递交投标履约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10%,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按项目控制价下调不低于10﹪;
(三)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报名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规定时点,参与竞标的备选库内企业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发包须知要求递交包括经投标企业签字盖章确认的发包须知、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承诺函、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等投标文件及资料;
(四)参与竞标的备选库内企业须派员按时参加开标会,当众宣读投标报价,经项目招标领导组当场评审,符合发包须知载明的定标原则的投标企业即为中标候选人;
(五)中标候选人在县招标中心网站公示三日(含二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为中标人,中标人在开标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技术和商务标书递交县招标中心备案。
第五条  采用简易发包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招标前置条件通过县招管局备案审查;
(二) 发包人提供项目发包公告、发包须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预算价)、符合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等发包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预算价)须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造价咨询机构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预算价)质量负责。
第六条  备选库内企业须经常参与我县小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对控制价或预算额在30—100万元(含3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小型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愿意参与项目投标意向企业少于三家的,县招标中心二次发布发包公告,二次发包公告报名截止仍然不足三家的,由发包人商县招标中心确定其它定标方式报县招管局备案后执行。
对控制价或预算额在10—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小型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愿意参与项目投标意向企业少于三家的,由发包人商县招标中心确定其它定标方式报县招管局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参与竞标的备选库内企业未在规定时点前按要求递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不予接受。
第八条  参与竞标的备选库内企业未派员按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及资料,其投标无效。
第九条  开标、定标活动由县招管局等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递交技术和商务标书的或不按要求认真制作技术和商务标书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不良投标行为一次。
第十一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记不良投标行为一次,并承担该项目二次发包超出第一次发包的价差;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则取消其两年备选库成员单位资格,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备选库,并且三个月内不得参与歙县工程建设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必须按规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列明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在岗要求,明确质量保证、施工节点、工期控制、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资金支付以及违约处理等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属合同组成部分,施工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县招管局备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不良投标行为一次。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时开工完工,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对中标企业发生人员不到位及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备选库成员单位资格,清退出备选库,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县招管局凭发包人公函对中标企业作出限制进场投标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积极响应小型项目简易发包法,认真完成中标项目施工,履约情况良好,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备选库内企业,可直接进入县招标中心诚信企业库。
第十五条  对发包活动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包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发包活动完成后,县招标中心须将发包资料、开标记录及定标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歙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歙招管〔2012〕1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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