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多年来,由婚介机构引发的婚介骗局被曝光无数,却一直未得到根治,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行业规范。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去年12月,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求是》杂志撰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中讲到:“要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学习中央文件精神,联系婚介骗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要明确婚介机构的性质。
婚介机构是一个寻偶男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具有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的双重特征。婚介机构只能提供婚恋介绍服务,不能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婚介机构的性质应定位于“专为寻偶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要明确婚介机构的服务宗旨。
婚介服务关系到人生的幸福指数与家庭的和谐稳定。婚介机构的服务宗旨,应是根据寻偶男女的基本情况和择偶要求,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寻偶人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促成有缘人结为眷属。
三、要明确婚介机构的指导思想。
婚介机构应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恋爱观和道德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为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四、要规范婚介机构的寻偶人登记办法。
婚介机构应当使用明细登记表,要求寻偶人如实填写姓名、年龄、单位、住址和择偶要求等各方面的详细情况,并附上相片等证明材料。
多年来流行的婚介所简单登记办法和婚介网站快速注册办法,乃是许多婚介骗局的开端——之后,很多征婚人被忽悠成为“被婚托”。
所谓“被婚托”,指确是征婚人,但系受“黑婚介”哄骗、误导及劝说而盲目地跟人家见面的人。
五、要规范婚介机构的工作方法。
婚介机构应及时地给每一份新增登记表编号注册,并将每个登记人的基本信息+编号进行公布。
婚介机构应根据登记人的自身条件和择偶要求,及时安排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男女接触认识。
婚介机构应设置有完整的工作台帐,真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
六、要明确婚介机构与寻偶登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是 “联系”(不确定是否“联系上”!)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
寻偶登记人的基本权利是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中意目标选择权,并能够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跟对方联系。
寻偶登记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即婚介机构应就婚恋介绍事项向登记人如实报告。婚介机构故意隐瞒与婚恋介绍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登记人的利益,应退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年来,某些婚介所事先推出“提供令你满意的对象资料”,“提供让你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保证给你安排N次见面”、“包你成功”之类的承诺,实际上大都是安排婚托欺骗人。
预防婚介骗局的有效方法是:查看对方的原始登记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七、婚介机构的服务费标准要由政府来制定。
婚介机构的牵线搭桥工作受一定区域范围的登记人的数量、性比、男女双方的各种条件、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服务效果具有很强的概率性——即只能给一部分登记人联系上对象,故婚介机构跟登记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只能为射幸合同关系,而绝不是通常的实定合同关系。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由于射幸合同具有很大的风险,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据此,婚介机构的服务费标准应当由政府来制定。
八、婚介机构要注意为登记人保密。如尊重登记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随意泄露、外传登记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关情况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婚介行业规范一旦建设起来,“黑婚介”就会土崩瓦解,婚介骗局也就得到有效的遏制。届时,一个个阳光、透明、体现正能量的婚介机构就可以迅速地崛起,并健康地发展!
http://bbs.cntv.cn/thread-26847327-1-1.html 歙县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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