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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皖政地〔2013〕48号),同意征收我县徽城镇旸村村水川组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3年2月17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歙县2012年第13批次2012-109、110#城镇建设用地,拟实施建设丰乐河大桥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位置及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村、组:徽城镇旸村水川组;
2.征地位置:实施征收地块坐落在旸村村水川,位于呈歙路以南,丰乐河以北,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范围图;
3.征收面积、地类:征收面积约1.7072公顷(合25.608亩),其中集体农用地1.539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77公顷。
五、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以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2〕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通过货币途径安置农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六、登记期限和地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旸村村委会或者徽城镇征地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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