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歙国土征告字[2014]10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挂〔2012〕115号、皖政地〔2013〕48号和皖政地〔2013〕1056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歙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歙县2012年第13批次2012-120#、2013年第7批次2013-25#和2012年增减挂第2批次2012-98#城镇及村庄建设用地涉及桂林村林西1、2、3组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的土地位于桂林镇政府前,涉及桂林村林西1、2、3组。四至范围为,东北边至村民住宅、桂林村土地,东南边至公路,西南边至桂林村集体土地,西北边至村民住宅。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本次征收桂林村林西1、2、3组集体农用地7.4147公顷(合111.2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公布的桂林镇所在乡镇级别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2]120号)据实补偿给地上青苗和附属物所有人。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本次征地以货币方式实施补偿。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自动放弃。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歙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