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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祝某酒店销售人员挪用营业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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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为酒店的销售人员,却将公司的营业款挪为私用。11月18日,歙县法院以祝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祝某原系黄山某酒店销售人员,平时除了营销置办酒席业务外,还负责回收酒店部分营业款。2013年4月9日,祝某在收到客人洪某支付给酒店的酒席款33000元后,却未将该款上交,而是私自截留用于个人开支。直至2013年10月13日,祝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酒店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受刑罚处罚。考虑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汪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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