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程序员被骗婚自杀案引发了人们对婚介网站的高度关注。紧接着,民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推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尔后,世纪佳缘网和百合网回应三部门整顿指导:他们一直呼吁民政婚姻登记系统完成联网查询。 我从事婚介工作30多年,现就人们广泛关注的婚介行业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程序员被骗婚,主要责任在当事人双方,而不在婚介机构。在现代社会,婚姻是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且每一对男女在决定自己的终身大事之前,应该有一个相互了解、自由恋爱的过程——这都不是婚介机构可以代替的。然而,一些人盲目相信黑婚介的误导和劝说,应当反省。 二、百合网等婚介网站涉嫌诈骗集团。 诈骗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我曾撰写了《揭秘百合网等的骗人招术》(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24)一文,从其服务过程造假、服务效果造假和舆论宣传造假三个方面,揭示了他们那假借婚恋索取财物的骗人伎俩。 百合网等的诈骗数额之大和涉案人员之多,实为罕见。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近日的民政部等三部门的发文,使我联想起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在2015年年初开展的那次“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行动,都是治标不治本。 四、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发出“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 的重要号召。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在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将“帮助大龄未婚青年找合适伴侣”列为青年发展的重要领域。然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这项社会工作为什么未见实效?个中原因,亟待正视。 五、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在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现代社会,婚姻媒介的主要作用是婚恋介绍,而不是婚姻介绍;是帮助找对象,而不是帮助找伴侣。婚介跟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是一个外因和内因的关系;通过婚介服务最终缔结的婚姻,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婚姻介绍所这个通用的婚介机构名称应该更名为婚恋介绍所。婚介机构的性质应该是专门给未婚、离异、丧偶的寻偶男女(不仅仅是青年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而不该是以营利为目的和以出卖信息为特征的黑婚介。 正确的婚介性质定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讲政治,重规矩,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并具有抵制、压缩和消除我国传统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腐朽观念、生存空间和社会陋习的积极意义。 另外,民政部有个“婚姻服务”提法,也是不规范的。应当联系实际情形区分为婚姻登记、婚庆服务和婚介服务。 六、要正确认识婚介机构的工作规律。社会实践表明:非营利性婚介机构具有信息量大选择面宽,服务过程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适用性强的优越性,但受每个当事人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常住地址和择偶要求等的制约和影响,区域范围男女性比失衡的制约和影响,以及动态的男女双向选择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必定会出现成功与不成功的不同结果。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很多人找到接近般配与合适的对象,但不可能做到人人都有接触认识对象的机会。这样的结果跟每个人的机遇或者说是缘分有关系,跟花钱的多少没关系。 七、对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正确。长期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学界把婚介服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实定合同类别的“居间合同”或“服务合同”,均不合法理。 设是“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是,它所指向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实体究竟是婚姻还是婚恋?这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设是婚姻,这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设是婚恋,这不能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再说,婚姻或婚恋这两种实体都不是合同关系,也就都不是居间人所能完成的给付义务;还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事实上,黑婚介大都是先收费,后忽悠,不成功根本不退钱。 设是“服务合同”——由婚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的多少。但是,婚介机构的服务内容究竟是什么?其必要的服务量有多大?服务成功的把握性有多大?服务成功的标准是什么?服务不成功怎么办?这一个个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问题都说不清楚。 有个在国际上通行数百年,在学理上已经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法律种类,叫射幸合同。它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它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个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这跟非营利性婚介机构的工作规律、服务程流程和事物特点是完全一致的。 八、黑婚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收费和乱收费。这跟射幸合同在我国尚未立法和它的的一项特殊规则(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在我国尚未确立有关系。倘若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性质给婚介行业制定了收费价格或标准,大多数的黑婚介将自行倒闭。 九、黑婚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推出“职业婚托”和“被婚托”的服务模式。 “被婚托”指那些在黑婚介的哄骗、误导和反复劝说下,盲目地或不情愿地去跟自己尚不了解详实情况的相对方接触认识的委托人。 设将婚介机构安排男女会面的服务标准设定为有缘人——即当事人双方的综合条件和择偶要求都接近般配与合适,而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人(这就是法学理论上所讲的合同另一方的给付范围),且婚介机构保存有当事人的详实资料,当事人双方事先知道对方的详实情况并愿意跟对方接触认识,再加上安排男女会面不得收费的规矩,“婚托”现象将随之消失。 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婚介行业规章空白是黑婚介活动猖獗的一大原因。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的——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规定各婚介机构都要使用明细登记表+相片等的方式,认真登记寻偶人的详实情况和择偶要求,并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登记人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多多促成有缘人结为眷属;而不允许使用简单注册+升级注册的方式和安排“婚托”与之交往的方式糊弄人。都要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阳光服务道路(单人可日接待来访10多人次,并安排多对男女接触认识),且登记人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而不允许设计温柔陷阱或布置信息迷宫,误导寻偶男女在那里面跌跟斗、捉迷藏,甚至为心怀叵测者大开方便之门。都要开通专业的婚介网站或网页(公布登记人的基本信息等)和建立登记人微信/QQ交友群,以方便登记人挑选认识对象和直接联系对象;而不允许恃强凌弱,迫使寻偶人唯命是从乖乖地被忽悠。都要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及时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而不允许信口开河欺世盗名吹大牛。 有必要强调一点: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码这几项通常用以证明个人身份的可查证信息,本是婚介登记的前提条件和起码要求,既不应该省略,也不应该炒作。而百合网所说的采用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和世纪佳缘网所说的呼吁民政登记系统完成联网查询,并非严格地预防婚骗行为,而是故意地僻重就轻、瞒天过海和托词卸责! 十一、婚介机构的归属管理部门不明确是黑婚介活动猖獗的另外一大原因。多年来实行的的婚介机构既可到民政部门登记也可到工商部门登记的管理模式,其结果是婚介机构打着“工商民政双登记”的旗号做广告,但胡闹出问题后却是工商民政都不管。再说,婚介机构在工商登记了就可以自由收取各种费用,这跟《婚姻法》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相冲突。 应当明确婚介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的群团组织,监管单位是民政部门。这跟婚介服务应有的公益导向相吻合,跟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吻合。 十二、没有文化的事物是没有生命力的。婚介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搭鹊桥——多多促成有缘人接触认识,并提醒委托人在跟对方相处的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并做到不索取或赠送较大数额的钱物,不发生随意同居行为。联系这一实际情况,应当宣传婚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工作方法和工作规律,宣传正确的婚恋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引导寻偶男女积极参加公益性的婚恋交友活动。然而,多年来流行的“介绍婚姻”的说法和“相亲”的提法明显不妥;某些婚介网站推出的心灵匹配、相亲定制、婚姻猎头、爱情速配宣传,乃是封建迷信、故弄玄虚和包办婚姻;还有那“非诚勿扰”与“认认真真谈恋爱” 的宣传及“择偶错位”的批评,实为干涉婚恋自由;尤其是原中国社工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起草的《婚介国标》,乃是一把黑婚介的保护伞;还有那几个由婚介网站撰写的《全国婚恋调查报告》,则是鱼目混珠,混淆视听! 十三、各地的群团组织都要有计划地按年龄档分批次地开展大型婚恋交友活动(可少量收费),并在每次活动后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移交给当地公信力较强的非营利性婚介机构,由专业红娘进行为期半年——1年的免费服务。 (注:此举可以尽快地打开婚介工作新局面。) 十四、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民政部要联合召开全国婚介工作研讨会,厘清婚介理论、婚介方法和婚介文化,撰写婚介机构章程、婚介工作规范和婚介机构管理规定,并制定全国婚介行业发展规划(如成立系统的行业组织、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红娘、建立凝聚正能量的宣传阵地等)和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射幸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