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锦绣江南 于 2010-11-16 21:28 编辑
回复 9# 牧野
朋友好!
牧野先生的《法律援助》帖,“给料”甚少,难以准确作出判定的相关事项为:1、是否认定为“逃逸”?“逃逸”的认定机关?依“潜逃7个月后被抓”姑且认定其为“逃逸”。2、民事赔偿目前尚无赔偿,时至今日,案件到了什么环节(公安机关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是否已公诉至审判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3、民事赔偿问题可在审判机关审理中以“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解决。受害人是否提出?是否单独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依牧野先生的“给料”,在此,拟粗线条阐述以下观点: 一、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是指行为人背离了法律所设定的最基础性条件,逃避法律的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的规定可以有两种情况:A、法律规定行为人不能离开现场,离开了,就是逃逸;B、法律规定行为人不仅不能离开现场,还要进行救助,不救助,也认定为逃逸。上述两个“逃逸”都是指为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结果意义上的逃逸是加重要素;行为意义上的逃逸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危害行为予以评价,又可以作为加重要素,具有双重性。认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逃逸”的含义,既要考察客观要素,也要考察主观要素,还要考察逃逸行为与结果的价值功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立法的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上述“逃逸”虽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但我以为其比一般意义上的“逃逸”在主观恶性上显然要小。因而在其量刑上,可根据其他情节(如悔改表现、理赔[家属、亲戚朋友])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