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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2008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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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歙县2008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民救[2008]84号发布时间:2008-1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民生工程建设的意见,县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我县农村五保对象标准为: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1485元,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2083元。其中:分散五保资金来源为省级补助850元,市级补助50元,县级补助585元。集中供养五保资金来源为:省级补助850元,市级补助50元,县级补助1183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审批及资金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五保户审核、审批工作
    农村五保户须符合以下条件:老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要求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村民,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根据《五保供养工作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里公布,公布后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入户调查,作好记录;无异议的五保对象做好申报材料,签订五供养协议书行文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上报的五保供养对象的申报材料,及时入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通过其他救助办法对其进行生活补助。
    二、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或到龄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的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家庭情况变化、群众有反映的五保对象,及时予以核实,不符合条件予以取消。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五保供养对象软件管理,实现逐级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三、五保供养资金严格管理
    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市级配套补助经费,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在年初和年中两次调入财政专户。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供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民政局集中登记造册,交财政局通过涉逐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专户内节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新增人员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民政、财政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全县各乡镇、村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平调、挤点、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



             歙 县 民 政 局
              歙 县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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