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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表彰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业务指导人员和先进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者:合作经济处 发布时间:2009年1月19日 作者: 来源:合作经济指导处 各市农委: 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健康快速发展势头,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农业部门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了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省农委负责同志同意,拟在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上,对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请各市认真组织推荐一批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业务指导人员和在指导、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县,先进市由省农委研究确定。 一、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一年以上;2、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产权关系明晰、利益分配机制合理;3、服务功能齐全,带动辐射能力强,成员增收明显;4、重点推荐一批种粮、资金互助和产业化经营的合作社;5、对承担国家、省试点项目和课题研究的合作社,优先推荐。 二、先进业务指导人员条件 1、从事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职人员;2、熟悉有关政策、法律以及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和较高业务水平;3、勤奋工作,乐于奉献,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出突出贡献;4、对长期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基层农经人员,优先推荐。 三、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任务,措施具体;2、发展速度快、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发展水平较高;3、宣传、培训、示范创建成效显著;4、扶持力度大。 请各市按照上述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推荐名单于1月23日前报我委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彭学平、马燕;电话:(0551)2656413、13515657356、13965085098;传真:(0551)2666836;邮箱:pengxueping@sina.com。 附件:推荐表彰先进名额分配表 二○○九年一月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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