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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教师之歌”歌词的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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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征集“教师之歌”歌词的启事2011-2-21 9:08:20 来源:教育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崇高使命,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和教风行风建设,营造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浓厚氛围,教育部决定在开展“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的基础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教师之歌”歌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3月至4月。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以寄出地邮戳为准)。
  二、内容要求
  歌词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先进文化导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重点颂扬人民教师的崇高使命感、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赞美人民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高尚品德,抒发青少年学生热爱祖国、感念师恩的真挚情感。
  三、报送及评选方式
  1.参评作品邮寄至教育部“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信封请注明“歌词征集”字样。电子邮箱:jiaoshizhige@126.com。作者请留详细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
  2.应征作品不予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
  3. 已向“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办公室报送过的歌曲作品(含歌词和曲谱),将自动参加本次歌词征集活动,作者无需重复投稿。
  4.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评选委员会,遴选若干首优秀歌词和一首主题歌词。入选歌词将由我部委约作曲家谱曲,并给予一定奖励。
  四、其他
  1.作者须承诺应征作品不涉及抄袭、剽窃等著作权纠纷;作者按有关法律享有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2.应征作品入选后,教育部有权邀请有关专家对作品加工修改,并享有对入选歌词的使用权、复制权(印刷、录音、录像)、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教育部承诺对入选作品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3.作者投稿即视为知晓并同意以上“1”“2”两项的内容。
  4.本次征集评选活动解释权归教育部。
  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员工踊跃投稿。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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